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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能否转让研究

  

  署名权与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共同构成著作人身权,但却不同于其他著作人身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身权,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格利益有联系,但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这些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利益也有联系,但作者的身份可以和这些权利分离,亦即转让这些权利并不意味着转让作者的身份,因此,这三项权利又不是典型的身份权。[iii]而署名权的不同处在于,如果转让署名权就意味着作者身份随之转移。只是由于署名权与其他三项权利都是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并且与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联系才被共同冠以精神权利或著作人身权的,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署名权最具有比其他三项著作人身权更加强烈的身份色彩。


  

  二、署名权能否效仿商标权转让


  

  署名是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的标记,既表明了作者的身份,也让读者识别作品的来源。商标,是商业交往中商品的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留下的标识、标记。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来源表示功能,一个生产者或经营者之所以选择并使用某种商标,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iv]商标把商品或服务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署名把作品与作者联系起来。可见,署名和商标在来源表示功能方面还有些相似之处。此外,商标还有品质保证功能,当人们看到驰名商标就会联想到良好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商标承载着商品生产者或服务者的商誉。同样,知名学者作家署名的作品,读者就会认为是优秀作品。在著作权市场交易中,很少消费者是在完全欣赏过文字作品或视听作品之后才根据作品质量购买著作权产品的,他们对著作权产品的选购,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作者的名誉或声望的信赖,这种情况非常类似于消费者根据商标来选购商品。[v]所以有的学者认为署名权能带来“商誉”,就应该如同商标一样,完全转让。那么,署名权能否效仿商标权进行转让呢?分析如下:


  

  首先,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它不同与一般的物质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物质产品,其生产者可以通过统一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来确保商品质量的同一性,所以即使商标转让也依然有品质保证功能。再者,商标权转让会使受让商标的生产者更加努力创新以维持或增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否则就会血本无归。因此,商标的转让并不影响消费者从物质商品中获得同等质量的物质享受。而作品署名权转让,并不能保证作品质量的同一性,不同的作者有着不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是不能因为作品上署了名人的名字就具有了名人的情感。很多消费者在没有完全欣赏过文字作品或视听作品之前,就根据作者的名誉和声望来购买作品,其前提是消费者认为署名的人就是真正的作者,其通过作品就能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如果消费者知道他所信赖的作者并没有参与创作,而只是挂名,作品与其思想毫不相干,那么明智的消费者是不会购买这样的作品的,毕竟不能得到同样的精神享受。从这方面讲,署名权不能如商标权转让那样毫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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