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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能否转让研究

署名权能否转让研究



由 “挂名作者”现象引起的法律思考

王建雷


【摘要】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上的署名不仅可以起到指示作品的来源的标识作用,而且还可以起到宣传作用,署名具有了与商标某种相同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知名学者的文章易于发表,知名作家的图书畅销,署名权在某种程度上承载着作者的商誉。于是,出现了一种借助名人的署名来提高自己作品知名度的 “挂名作者”现象。既然署名权具有与商标权某些相同的作用,所以有的学者主张署名权如同商标一样进行完全转让。按照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署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是不能与作者人身相分离的。那么是否要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修改传统理论呢?本文通过对署名权的性质的分析和署名权与商标权对比分析、所谓署名权转让实质分析,得出署名权不能转让。挂名行为实质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制止这种侵权行为需要法律内外对策相结合。
【全文】
  

  “挂名”就是没有参加任何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凭空署名。现实生活中的挂名现象多种多样、形态各异,[i]这里我们只将其中一种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即作者用名人的署名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促使作品畅销或易于文章发表,比如图书上有知名作家署名就畅销,学生的论文署上导师的名字就容易发表,此所谓“借船出海”。知名作家在作品上的署名,已成为图书的一种商品标识,发挥着指引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的重要作用。[ii]这样,署名就具有了与商标某种相同的作用,因此有的学者开始质疑署名权作为一种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身的不可分离性,主张署名权可以转让,以充分发挥署名的商品标识作用。署名权到底能否转让,让我们先分析一下署名权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探讨署名权能否效仿商标权进行转让,最后揭露所谓的“署名权转让“乃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署名权的权利性质


  

  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the right of claim authorship)。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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