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利于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
当前社会在承认合法的财产进取心的同时,必须注意到弱势群体,有效控制贫富过分差距。弱势群体并不是天生打下了烙印,而是在某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才体现出来。在拆迁关系当中,被拆迁人就是弱势群体。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断遭到侵害。首先,由于拆迁的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的模糊导致很多本来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征收,却披上了公共目的的外衣,导致拆迁补偿费用很低,使得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遭到巨大损害;其次,补偿标准不合理,本来是被拆迁人世代居住的房屋,具有很大的综合价值。但是拆迁人却将其作为一般的建筑拆除,并给与不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无法用这点补偿费用再买新居;最后,在拆迁过程中的粗暴、野蛮行为极大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利。拆迁人用钉子户的称谓侮辱了被拆迁人,将被拆迁人争当合法维护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视为阻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行为。据此对被拆迁人的人身进行攻击,甚至利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人身迫害。出现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认为拆迁就是一个服从的关系,被拆迁人只能无条件服从。确认拆迁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将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给与被拆迁人众多的民事救济途径,有利于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
3、有利于建立法治政府
在拆迁活动中,政府的不当地位,不当作用一定程度上为拆迁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保护伞,进而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因为在政府的权威下实施拆迁,减少补偿费用进而能够节省巨大的成本,但是政府已是一个“经济人”,政府也不会凭空的为拆迁人服务。这样就容易产生拆迁人贿赂政府官员,产生腐败。如果确认了拆迁是一个民事行为,那么所有的拆迁行为都要按照民事规范来进行,政府也不能违反这些民事规则,否则也要受到相关的制裁。民事规则是市场规则,一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权力在民事规则的规范下只有很小生存空间。我们要建立法治政府,就是要让政府的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该由市场来调节的政府不要轻易干预,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我们必须抛弃万能政府的想法,建立法治政府。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近些年,城市化进程加快了速度,社会矛盾也呈上升之势。我们不断地看到群体性上访事件,数百名被拆迁人围住政府大门抗议,我们也看到被拆迁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不惜伤害自己的生命。这一幕幕令人心寒的情景与我们的和谐社会是多么的不和谐,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动荡,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要知道“财产对于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是会失去理智的。”党中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解决这些不和谐的因素,确认拆迁是民事行为将有益于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