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一样——物权与知识产权
邓卓
【摘要】所谓知识产权损害评估程序在我国目前根本就不存在,功能类似的程序只有专利技术的司法鉴定程序而已,法律对其的规定也相当不完善。那么本文在研究知识产权的审判程序与知识产权损害评估程序的配合与协调之时,就是在研究专利技术的司法鉴定程序的基础上,探讨出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审判程序及司法鉴定程序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力图在实现知识产权损害评估程序的科学化基础上,达到知识产权审判程序与损害评估程序的配合与协调。
【关键词】物权;知识产权;相似性;差异性;本质特征
【全文】
引 言
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物法”体系。由于出现得较早及其生活中的直观性,物权相对更易于被理解,是人们熟悉的财产权类型;同时由于物权客体(即有形物)自然属性稳定、单纯,致使近代以来,大陆法系总倾向于以物化思维、运用“物权”理论去分析所有的财产关系,使得“物”、“所有权”成为分析民法上财产关系的最基本的工具和参照物,对于知识产权也不例外。那到底物权与知识产权是何关系,会导致物权与知识产权让人们那样关注呢?本文认为,物权与知识产权是兄妹式的关系,二者有共同的血缘,相似的成长经历,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要长大,兄长要取嫂子,妹妹要嫁郎君。
一、兄妹同宗——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共通
就像兄妹有着共同的血缘,物权与知识产权也有很多共通之处。这些共通之处就是二者的相似性。物权与知识产权均为财产权的主要类型,尽管不能简单将知识产权等同于物权,但在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和权能形式的理解上与物权不可避免的产生关系,在很多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中物权与知识产权关系问题始终缠绕在一起。例如: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转让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权力(为绝对权),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知识产权在许多基本的方面与物权并无不同,而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知识”之支配、利用关系的法律,和规范物权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也并无本质区别,故知识产权应当作为与物权有关或相联系的一种财产权利而存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这就是本文要先来探讨物权与知识产权的相似性。
首先,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都为私权利。这应当是物权与知识产权最大的相似性,也是二者具备其它的相似性的大前提,本文将二者这一相似性叫做物权与知识产权在权利性质上的相似性。而二者权利性质的相似性主要体现在:其一、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物权人就能够依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1]不过,物权的种类不同,物权人对物进行支配的内容和范围是有差别的。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的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并排除他人干涉,如可以进行商业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进行处分。在这方面,物权与知识产权没有什么区别。其二、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对世权,物权是对世权,它是指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碍的义务。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因此物权是典型的对世权。[2]知识产权也是对世权。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权利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权利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这和物权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对于知识产权而言,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由于自身特点不同,所以在权利性质上也有所不同。其三、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独占性的权利和排他性的权利,所谓物权的独占性或排它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性质。物权的排他性具体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存,如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或用益物权。[3]某个标的物上虽存在所有权,但该财产为他人善意取得以后,则原所有权消灭。知识产权同样有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其基本含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当某人就某智慧创作物已经取得某种知识产权以后,在同一法域内,其他人不得就与该智慧创作物相同主题的创作物再获得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这也是独占性的一种效力表现。其四、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私权及财产权。物权作为一种私权并无疑问,物权能以自然的占有形成完整的私权自治范围,也符合财产权的自然基础。由于物权的财产对象是有体物,权利人能够自力对物通过占有而支配并形成排他的绝对私权效力,能以个人有效占有为核心而设立严格自治的个人权利范围,因此,建立在有体物上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意识自治,而国家也“无须”干预私权自治。物权法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自然法理念下对有形物所形成的财产秩序,物权作为一种“法定之权”,首要的还是一种自然私权。“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擅变的历史过程。知识产权制度的确定,完成了非物质财产的权利形态从特许之权到法定之权的制度变革,变革的结果使得知识产权擅变为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因此,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与知识产权同为私权及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