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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

  
  (三)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实质上是在纵容犯罪。依据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把犯罪者的犯罪收益降到最低,是刑法和刑罚应该追求的经济价值。刑罚的配置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收益相适应,当预期的惩罚大于或等于罪犯的收益时才能遏制犯罪。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使得犯罪分子为贪污贿赂案件所付出的代价太小,缓刑成为贪官的“避难所”,不能很好的完成刑罚的惩罚功能,难以起到警示作用,极易助长贪官们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实质上是在纵容这种犯罪。

  
  二、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的原因

  
  (一)刑法配刑的不合理,为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贪污贿赂案件的刑法设置存在跨度大、起点高的特点,赋予法院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院在对贪污贿赂案件的处理上灵活性太大,为大量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为更清楚的说明该问题,笔者以可比性较强的盗窃罪与贪污罪为例对贪污罪的刑法设定进行比较。刑法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盗窃罪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500元至1000元为起点;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5000元到2万元为数额巨大。贪污罪各个档次的法定刑中的重刑都是在数额条件的基础上附加情节条件,表明贪污罪重刑的实际配置还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都可能被适用缓刑,而盗窃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于刑法规定的罪低刑为三年以上,因此基本上不大会被适用缓刑。显然相同数额的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盗窃罪大,但是在量刑上却比盗窃罪要轻,加上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都可能在缓刑适用的条件范围内,明显的违背了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如有的学者认为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刑罚设定体现了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定罪配刑的不平等。由此可见,中国几千年来官本位的意识具有巨大的惯性和强有力的历史穿透力,使刑事立法对职务犯罪依然是“手高高举起,拳头轻轻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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