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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

论如何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


舒文进


【摘要】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在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法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使得缓刑成了贪污贿赂罪犯的避难所,民众对此颇有怨言和不满,对司法工作提出质疑,危害到司法公正。本文以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公正的司法环境为出发点,结合法院大量适用缓刑的事实,就如何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贪污贿赂;和谐社会;检察监督
【全文】
  
  贪污贿赂案件是一种严重侵犯公产财产权利和官员廉洁性的犯罪,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到群众与国家的社会关系,影响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人员,维护了社会稳定,可谓人心大快,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对大多数的贪污贿赂案件都适用缓刑,让人觉得贪污贿赂案件人员基本上是前脚进后脚出,社会对贪污贿赂案件的判决的公正性和适当性产生怀疑,对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产生极为严重的破坏。因此审慎对贪污贿赂案件适用缓刑是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着力点,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政府形象,融洽政府与民众关系的需要。

  
  一、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存在着诸多的危害性,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一)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妨碍反腐败工作的开展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到群众与政府的和谐关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因此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是构建廉洁政府,规范行政行为的迫切需要,是民心所向。但是对贪污贿赂罪犯量刑失衡,法院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影响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容易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消磨掉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信心,给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带来困难。

  
  (二)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让人联想到司法腐败。对贪污贿赂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容易让群众联想到司法腐败,法院枉法裁判,专家指出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社会原因。“但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社会关系比较广,尽管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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