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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量,笔者认为在刑事证据立法过程中,首先需要做的是了解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什么?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成功的地方?哪些值得进一步推广与借鉴?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证据制度。或许有人认为上述观点是一种保守主义的观点,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评判。相反,笔者认为这样一种进路是务实、稳妥的,作为个人化事业的学术研究需要创新甚至可以采取一种“片面的深刻”,但作为全民事业的立法则应当采取一种稳妥的、实用主义的态度,应当在各方博弈中寻求最大值。必须指出,笔者只是希望在刑事证据制度立法过程中尽可能地吸收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智慧,并尽可能地回应司法实务部门的诉求,解决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非反对吸收与借鉴域外先进经验。


  

  二、刑事证据立法的体系化问题


  

  综观当下学者起草的证据法建议稿,⑼我们发现这其中贯彻了诸多先进的理念、思想,包含着起草者的智慧与汗水。但研读这些建议稿,我们发现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其在体系上、条文上存在诸多不协调甚至混乱之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将证据规则与程序规则杂糅在一起,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给人以刑事证据法取代刑事诉讼法的感觉。


  

  科学、合理的刑事证据立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即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建构怎样的一个证据法体系?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刑事证据立法的前提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分纯粹的证据法问题以及与证据法相关问题,然后对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分别在立法中加以解决。


  

  纯粹的证据法问题应当由刑事诉讼法“证据编”加以规定。按照学界对于证据法学的理解,刑事证据法学应当包括证据论、证明论两个部分。证据论主要研究证据资格问题、证据能力问题,这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对此,立法可以通过相应的证据规则为法庭设置必要的门槛。证明论则主要研究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基于对证据法学的这样一个理解,由笔者主持起草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证据编中主要规定了证据基本原则、证据种类、证据能力、证明、司法认知和推定几个部分。尽管这一法典是一个学术化、理想化的法典,但笔者认为这样一种体系大体可以适用到当下的刑事证据制度修改。对于纯粹的证据法问题应当如何规定,笔者下文以证据原则以及证明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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