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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及规范

浅谈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及规范


任健


【全文】
  
  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相关行为实施审计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幅度或方式内,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审计执法活动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评价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准则和制度,而其制定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博弈。以此为基础的审计活动也必然会有大量的职业判断和自由裁量,主要体现在对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处罚与不处罚、处罚对象、种类、幅度、行为时限、具体法律法规适用、处理或处罚的选择等方面。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本质要求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但从其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也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要实现行政法治,必须对其加以控制。

  
  本文将审计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滥用现象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违反比例性、适度性和必要性原则。表现在审计机关实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远远小于其违法获利,失之过宽,或处罚种类和幅度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失之过严。而失之过宽的现象尤为突出。如一单位获取非法所得314万元,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仅予以罚款1.6万元。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结果显然与法规规定不符,且处罚结果畸轻,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第二、不正确的目的。审计机关在行使处理处罚权时,所使用的手段违背了依法授权的目的。如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挤占中央收入或不利于地方形象的问题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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