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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制度中的争议问题

  
  警方的问责制

  
  警察权力与权威的存在不是因为存在基于其职权的内在要求,而是因为权力与权威是作为社会关系而存在或是作为社会的本质特征而存在。人们服从权威是因为人们信任那些施展权威的知道他们利用权威和人们的服从是在做什么事情。因此那些处于掌握权威地位的人要对那些(持续地社会性地)给予其权威的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警方来说设定制度安排机制对公众负责就是一项相当繁重的义务,警方要使公众相信警察知道他们在做什么。问责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对警察起诉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并不能改变任何事情,也不能产生出任何使得警察更愿意开放自我加强自我反省加强公众监督持续不断提高的改革。

  
  警方可以实施的问责机制相当之多。最简单的一种是筹备年度报告,如同上市公司那样的年报,并对媒体和公众发布。这些报告不是关于犯罪率上升下降的汇报而是关于向公众说明其投诉是如何得到处理的之类事项。第二件事情是承认在判断上犯下的错误,没有人指望警察是完美的、永不犯错的,人们厌烦的是面对沉默之幕墙和各种掩盖包庇。警察有自己的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社会条件的规则文本。一种勤务规范手册不能适应所有的情况。警察需要建立平民咨询商议委员会civilian advisory boards协助警方定制计划,作为前者的一种逻辑延伸,平民复审委员会civilian review boards理所当然地替代内部事务调查组调查对警察不当行为的调查。

  
  警察中的种族歧视与性别歧视

  
  最后一个议题是关于多样化与多元文化的论述。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方式切近。从数据统计上而言,在全国范围内有百分之十二的宣誓警官是黑人,其他少数裔警官占了百分之八。女性在法律执行部门中占了百分之十三。这些都是名义上的水平,可以很稳妥地说少数裔与妇女在警队中没有得到充分使用也没有获得应有的晋升。一些专家曾指出,遵从军事模式开展警务活动的警察组织是世界上最有种族主义色彩最具性别歧视色彩的组织,除非能对这些潜伏的制度性的种族主义提供拯救的措施。

  
  比如,我们以种族外貌为例,一九九零年代的一个现象就是警察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行动其依据的是种族、文化族群、或是出生地国家而不是根据行为或是信息。根据种族外貌取人在政府与商业的很多领域都会发生,在常见的各种情况之中最为常见的是警察对途经公共场所的人实施依据种族外貌的选择性的截停和检查,对飞机上的乘客、对公路上的驾驶员、对城市中的步行行人、对跨越国边境的游客警察都实施这种选择性的调查,因为这是基于群体成员的数据统计之上。种族外貌不同于人的心理画像,警方使用的这种技术用于对毒品贩运者的识别,一九八零年代早期曾专门开发出一种在机场当场识别定位运毒人的DEA技术。对于依据种族外貌作出判断的做法有支持和反对两方面的意见,支持者意见包括统计数据显示黑人携带毒品可能高于白人十三倍之多,而少数裔的犯罪率较高并且当警察集中精力针对事件高发人口密集度高的地区和人群时社会确实变得比较安全。而反对意见包括如下的统计数据首先多数人不支持这种做法,其次统计数据驱动型的警察工作如果导致的是传统模式驱动的警察工作,它在道义上和伦理上即是错误的,它让公众产生的观念印象是警务活动是具有偏见性的。在所有这些论据中最为有力的恐怕是公众产生的偏见性观念,因为多元文化的警务活动中形成的多数内容都不具有实质性,其外在的表现就是要实现提升公众对警察的看法这一目标。最后要说的是恐怕所有一切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观念(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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