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压力来源是刑事司法体系本身。警察习惯于将事情解决掉、乐于看到出于社会利益的事情发生。然而不幸的事情是,并不是每一次逮捕都能得到有罪裁定也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在法庭上被采纳,也不是所有的刑事惩罚都足够严厉。警察的经历中常伴有可怕的感受有时是无可依凭的无助、有时是无能为力的无奈,他们目击常习惯犯又回到街头、受害人不求正义自认倒霉,这样可怕的经历带来的压抑时常与警察的自杀有关,警察的自杀率高于常人的两倍。
警察的职业操守
法律执行中最古老的难题就是腐败问,当然还有其它的问题,从污言秽语到性变态行为等等不端行为都会带来忧虑。对每一位警官都期待其具有不受玷污的完美行为是否有可行性呢?职业操守规则是一种美好的期望和梦想还是对行为的规制手段?在美国绝大多数职业都使用期望式的职业操守规则。这就令得我们使用忠诚、正直之类的语词作为遥不可及的目标规定但同时却是毫无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实际办法主意。然而,推动警察职业操守的培训运动还是在进行发展中,所依据的理念是警官需要将自己严格恪守于高于对普通人所期待的更高的标准。
职业操守问题并不是如同职业化那样的一个事关个体的问题。一个有职业化过程的群体,不同于仅仅成为一项职业,必须拥有附着于其社会角色的专门的道德观而不仅仅是一些适应习惯于这些社会角色的人群。如果仅仅是一个职业,那可以通过发放证书、许可证、或是持续学习来建立维系,而任何人都可以创制职业操守规则。而界定职业化实质品质的要素包括:首先是对于一项公共服务事业public service的垄断,警察当然具有这一特质,但是仍需有效工作来维系这份信任;其次是具有规制行为的职业操守规则code of ethics,这是向公众担保所提供的服务必定符合精确标准;其三是专门化的认知和专业知识special knowledge and expertise,从不求助于稀松平常的过时的所谓常识;其四是更高等级的教育,不仅是指培训而且是终身性质的学习;其五是自治与自由裁量autonomy and discretion,这是作出判断的能力,要具有创造性而不仅仅是受规则驱动亦步亦趋;其六是自我管制self-regulation,警方要成功地赢得向局外人说“他们永远没有能力衡量评价警察工作所面临的局限条件和压力”的话语权利。而警务活动仍然算不上有职业操守仍然处于半职业化的基本理由就是警察一直是在要求获得自我管制而不是去赢得这种权利,警方同样也在滥用他们获得的垄断性的权力信任,而且在职业化的其他这些定义性的根本性要件上也没有取得哪怕些微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