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警察制度中的争议问题

  
  警务模式

  
  警务模式事关每个警察部门和警官如何去看待他们特定的使命或是目的,或是各警察部门或警官如何使用特定的手段或技术去实现这个目的的活动。在警察部门层面,模式体现了该机构历史遗存的影响,同时在较轻的程度上也体现了该警察部门所服务的人口据有的社会地理特征。在警官个人层面,模式反映了“在压力之下对情理适中的把握”反映了什么是该警官形成的对于警务基本态度中最佳部分,或许也是他们据有的“战争故事”式的印象来作为最好的警察工作的象征。

  
  第一位研究警察模式的人是威尔逊,一九六八年他对警务模式的三种类型学划分直到今天仍有用处。每一个警察部门通常都采用这三种警务模式中的至少一种,有些部门在其中采取两种模式混合实施。这三种模式分别是:守夜人式;唯法律式;服务式。简单而言,守夜人模式通常在较为贫穷的社区中使用它强调了非正式的警方介入,使用说服、威吓、争执理论的方法而不是采用逮捕的方式,因为这种模式的重点考虑是维持秩序。而唯法律模式则是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一词一句,经常采用逮捕的方式其目的中心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但是对于并不构成犯罪的社区中的问题采用袖手不管的方式。而服务模式则是通过与社会服务机构携手工作帮助社区,更多地为社区提供参考而不是执行逮捕。

  
  一九九六年科莱尼克也提出了其他的警务模式,他认为警察部门倾向于将其自己想成依照以下之一方式行事的机构:其一是打击犯罪的专门机构,使用军事性的模式将罪犯描绘成敌人或是坏人把警察描绘成好人;其二是紧急情况下的行动者,使用消防员作为典范将自己描绘成应对危机的职业人士只不过碰巧同时也对犯罪控制有足够的能力胜任;其三是社会的执行者,使用创可贴作为模范将自己描绘成如果出于必须的话能够利用武力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调停事端的组织;其四是社会和平的维护者,使用维持和平模式将自己描绘成人群中的和平主义者,将和平宁静以及心理上的亲近满足感带到社会中的种种冲突中。

  
  一九七七年布罗德里科和缪尔各自提出了关于个体警官的警务模式理论,布罗德里科的类型化建立在对于正当程序的态度之上,包括:首先是执行者理论,这种理论中警官不太尊重程序;其二是理想主义者理论,这类警官愿意保持和平秩序同时又尊重正当程序;其三是乐观主义理论,这种警官强调正当程序;其四是实用派理论,这类警官不在意任何东西,很少关注正当程序。缪尔的类型化是建立在对武力使用的热衷之上,他认为有两类警官,分别扮演专业人士角色和执行者角色,他们都愿意使用武力;另有两类警官,分别具有互惠者角色以及避让者角色特点,他们都避免使用武力。一些刑事司法专家发现这类研究警察警务模式的努力都没有用处只是在试图给警察部门和警官按传统归类生搬硬套放入概念的小鸽子笼中,也有部分其他刑事司法专家认为这类研究领域有作用能够阐明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