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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视域中现代行政权的多元控制

  

  阿克顿勋爵警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行政权的制约从权力的分割开始到权力的制衡监督,保障权力有序运转,相互贯通。首先是国家权力大系统的分权制约,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明确地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强调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之成为保障自由的宪政基础。政府权力需要立法授权,需要司法监察,尤其是违宪审查,方能合法有效。其次是行政权力小系统的分权制约,是将行政权力系统中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种职能分离开来,形成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一种权力配置模式,构建既相互分离制约、又能协调高效运转的行政机制。最后,强化行政层级监督,通过行政层级将执掌权力的人置于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权力运行体系之中,在政府行政权系统内部建立一种自我预防、自我检查、自我纠错机制,是一种及时快捷、成本低廉、效果显著的控权方式。


  

  人们希望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模式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行政权力的膨胀,但事实上,从其诞生之日起,政府权力的触角不断伸向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权力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掣肘,行政权时常超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与约束,行政国家的出现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态势。


  

  (二)权利维度:以权利制约行政权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以“权利-权力”对应与互动关系来控制行政权的选择,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上的控权路径构思。权利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和界限,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公民权利,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维持与发展的现实起点。以权利制约权力将权力与权利作为一个对应的关系来处理,以前者为必须限制的对象,以后者为捍卫的对象;以前者为社会运作的条件,以后者为社会运作的前提;以前者为后者的被支配者,以后者为前者的支配者[13]。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了制约力量的对等性,充分体现了对少数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宪政精神充分的体现。


  

  以权利制约行政权,既需要重申人民主权原则,也需要公民积极的“角色实现”,更需要建设公民权利体系来实际制约与对抗权力。一是建构、细化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形成“权利群”制约权力,对应行政权,健全评判权、抵抗权、竞争权、选择权、知情权、协商权和参与权等公民权利。二是完善、强化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联合,形成“权利主体群”制约权力,培育和塑造新型的权利主体群与群体维权组织。三是建立公民诉权,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对抗和救济途径。公民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人权,”是基础性、绝对性和前提性的权利。公民诉权的赋予和建构,提供了一个权力与权利再次对话的空间,以其穷尽性和彻底性的品格,使人的尊严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有效规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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