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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系化”与“碎片化”之间

  

  就“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而言,与其说它是一种价值现行的理论体系,不如说是一种以描述——解释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其中也包含了卡尔·施密特意义的政治决断与宪法规范内涵。当把“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视为描述——解释的理论体系时,实际上是说该种理论体系首先并不以改造中国政治与法律现实为使命,而是试图通过描述——解释的方法,将中国宪法问题所处的理论与现实环境梳理清楚,这也就是许章润博士对中国第五代法学家或法律公民使命的“规划”,大体有三:首先,进一步梳理事实,从法律视角摸清“中国问题”,即在全球化视野下,超逾一个半世纪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中,审视中国社会与文化,认识和厘清当下中国的社会——文化特性,特别是“法律国情”;其次,进一步提炼法意,从法律视角摸清“人生问题”,即在全球化视野下,超逾一个半世纪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中,审视中、西文明交汇格局下中国文明的人生理想与人生态度,梳理中国文明关于人性与人类形象及其超越之道,以及中国人文的价值理性及其法律展现的诸多思虑;最后,在继续接引西方法制与法意的有益成分的同时,第五代法律公民对于中国传统法制及其精神向度细予梳理,深予探究,实为当务之急,也是创造堪称现代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必要前提。(参见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0页。)


  

  既然“一体二元”宪法理论体系的首要任务在于描述,那么就应该将事关中国宪法的所有问题都归摄到描述的范围,而不应有所遗漏;既然描述后需要对问题进行解释,也就意味着对“问题”要进行宪法层面的定位,使之获得明确的宪法理论说明。可以说,目前中国宪法研究的两种模式都存在着缺漏,比如对中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研究的忽视。尽管在学术界并不缺乏对人民政协制度改革的各种设想,诸如“议会说”、“制度说”与“协商民主说”,但这些设想都缺乏对人民政协的描述与解释,而按照“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就可以明确地将人民政协定位为“中国政治主权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解释或定性事实上为人民政协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本前提。再比如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类型的学术归纳,现有的宪法学权威教材都将属于政治主权领域的中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遗漏,可这些规范性文件明明在发挥着政治宪法的作用,而按照“一体二元”的宪法理论体系,就可以将中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归入政治性宪法渊源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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