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首先,商业贿赂犯罪与刑法163条164条规定之罪呈现交叉关系。《刑法修正案(六)》将第163条164条犯罪主体范围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扩大到“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主体尤其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行贿受贿行为,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这部分犯罪无疑属于商业贿赂犯罪。但是此类人员实施的贿赂行为也可能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因此不属于商业贿赂犯罪。所以,第163条、第164条规定之罪,一部分属于商业贿赂犯罪,一部分不属于商业贿赂犯罪。

  
  其次,商业贿赂犯罪与刑法385条到393条规定之罪呈现交叉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实施的贿赂行为,有的发生在非商业领域,有的发生在商业领域,发生在非商业领域时不属于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时就属于商业贿赂犯罪范畴。

  
  综上,商业贿赂犯罪包括一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以及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贿赂犯罪。具体而言,商业贿赂犯罪散见于《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第184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第385393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而只有上述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时才属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共性与个性

  
  根据贿赂犯罪主体不同,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中体现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的商业贿赂犯罪(下文简称之为公务商业贿赂犯罪),以及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下文称之为非公务商业贿赂犯罪)两类。这两类犯罪既有共性亦有个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