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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工作的思考


刘晓玲;林章伟


【全文】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犯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触犯刑律,对部分或全部罪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他们大部分是初、高中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提前就业的。人们常用“花朵”来形容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一种措手不及的扰乱,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根据本院今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认真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并就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公诉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2005年1月至7月,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73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在犯罪类型上,以侵害财产、人身为主要目的的犯罪居多,占86.3%。暴力性犯罪上升,强暴力恶性犯罪案件增多,在未成年人侵财及伤害案件中,携带刀具的比例较成年犯高,如一些未成年人自筹资金事先购买四五十公分长的砍刀、水管随时作为作案工具使用。而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过程中,手段凶狠、残忍,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如林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其中1人因琐事与人发生矛盾后,即结伙将人打成重伤。而陈某等7名未成年人在持刀抢劫案中,已将被害人财物抢到手,但认为被害人不够配合,又持刀将被害人砍成轻伤。

  
  2、在犯罪动机上,突发性犯罪的案件居多。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出于偶发性的犯罪动机,他们多无前科,作案前没有明显的动机,也未经过认真的思考,常常是因某种偶然的事件诱发或特定情境的刺激突然起意,不用预谋、策划,说干就干,根本不考虑后果。如在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中,仅因其中一人的朋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在一个电话的“召唤”之下,所有参与者即不假思索、不计后果地积极参与,且参与者近二十人。

  
  3、在犯罪形式上,以团伙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囿于自身的条件阅历,作案时常纠集多人或傍倚成年罪犯,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多具有老乡、同学等关系,且多为阶段性地聚集在一起游荡。这类犯罪方式的能量大,范围广,得逞率高,社会破坏力强。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作案的占54.8%,结伴作案的占13.7%,一人作案的只占30.1%。

  
  4、在犯罪结构上,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及在校学生比例上升的现象。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14周岁至16周岁的占56.2%(且多起案件的未成年犯年仅14周岁);在校生19人,占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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