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形成一种“放羊式”的格局,导师与学生见面少、交流更少,成为自学教育,当然作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是无可非议的,但总需要从分析问题的方法、思路以及怎样做科研等向学生提出一些建议,否则怎能算“导”师,而现在的状况是很多导师只负责毕业论文的审阅,这种模式与“大五、六或七”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4、司法考试困境。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学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情况曾经极为普遍;相反,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法科毕业生却未必能有机会进入法律职业。这既浪费法学专业的人才资源,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尤其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2001年后,中国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但司法考试在报考资格上对报考者的专业背景未作限制,因此,所有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均可报考,一旦通过就参加各地的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导致一些非法学专业科班出身而担任法官、检察官的现象仍然继续存在。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报考人数逐年激增,国家为了控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数,实际上采取提高考题难度以保持较低通过率的方法,但其结果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通不过者比比皆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者不乏其人,甚至在法科出身的考生中间,有“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本科”的现象。法学教育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素养进行培养教化的过程,承担此等重任的是法学院(系),而当下的司法考试却变成了面向所有大学毕业生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科举考试”,学生平时受到的潜移默化的法学教育却很少得以体现。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大部分教师由于不能给学生提供司法考试的应试技能训练,为了过关,学生只有参加社会上如火如荼的司法考试辅导班,致使本应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摇篮的法学院不能得到信任,相反地,那些短期辅导班却在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制度设计的扶植下获得“名”、“利”双丰收,这里我并没有责难那些辅导班的意思,他们提供的指导的确使众多学生茅塞顿开、顺利通关,我只想说这种困境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思当前的司考制度。
二、完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建议
人才(包括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实际问题。何谓人才?在我国历史上,《诗经》是谈人才最早的一部着作,《诗经·小雅·菁菁者莪》曰:“菁菁者莪,乐育材也,君子能长育人才,则天下喜乐之矣!”[2] 此诗是用生长茂盛的植物来比喻人才的茁壮成长,希望人才能够成为天下人民喜爱的有华采的人中精华,但对人才未下定义。到如今,对人才的含义也各不一致,如“谁能解决问题谁就是人才”、“人才是指有潜在能力的人”、“人才是指智能较高,有义务感等素质的人”、“人才是指智能较高,创造力较强,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等等。不管怎样对人才的定义进行表述,但有一点是统一的,即要将所学的知识能够灵活运用于实践或提升理论上,而反观今天我们的法学教育,对应用型还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都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