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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首先,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是四大类基本的权利,这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四大类权利。对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侵犯都是侵权行为,都将承担侵权导致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权是包括于知识产权之中的。对于商业秘密权是否完全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理论界尚存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发明等智力性活动结果无本质区别,理应归属于知识产权,但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归属于知识产权有些牵强[2]。而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无形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3]。从此知识产权的概念来看,知识产权具有三项特征:法定权利、财产性、客体无形性。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包含有这三类权利属性的,第一,商业秘密也是属于法定的权利。人们在取得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这样,权利才能被法律认可,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权的基本要素已作了规定:首先,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定义中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这是构成商业秘密权的前提。其次,该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以及侵权人对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权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刑法还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在一些相关的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中也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作了规定。这些都说明了商业秘密权与知识产权中的其它权利一样是法定权利。[4]第二,商业秘密具有财产权属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之所以要大力保护商业秘密,正是因为它的财产权属性,它具有的巨大的经济价值。最著名的商业秘密“可口可乐”的配方就价值属10亿美元。商业秘密的财产性利益在法律上就表现为权利人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人能够行使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权能。同时,商业秘密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后盾;反之,商业秘密的泄漏也会导致企业的衰亡。商业秘密同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一样,也具有财产权属性。第三,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虽然商业秘密的载体可能是多样的,有形的。当时就商业秘密本身而言,它是人们思想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体现,是无形的。这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无形物质的本质所在。附着在各种载体上的商业秘密,比如各种加工技术,制作方法等,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它却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带来效益,体现人们思想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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