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范分析

  

  2.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理论是设计各种流转方式的依据


  

  通说认为,用益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至于用益物权能否具有处分权能,在理论上则存在不同的看法,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对“处分”的理解不一致。根据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存在三个层次的学术主张,法律上的处分之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事实上的处分之标的则是指物本身。基于此种理论对“处分”的理解,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中,法律上的处分之对象应当是权利。因此,就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其法律上的处分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即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有权将其用益物权转移给他人;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即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6]《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确认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因此,用益物权在法律上的处分权能理论便为“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撑。


  

  3.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列举式规定各种流转方式的依据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物权之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确立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依据主要包括:第一,物权制度的重要性要求必须确立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是社会的基本财产权,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类型和内容,才能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关系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第二,从物权性质看,物权是具有强烈排他性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利益影响较大。第三,从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的作用来看,物权法定十分必要。[7]正是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相关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


  

  三、相关现行法规范局限性之检讨


  

  (一)以家庭承包为原则,以其他方式承包为例外的立法模式有待改进


  

  从物权理论上看,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法律属性上有所不同。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权,即法律限制或禁止权利人自由处分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侧重的是社会保障,以实现社会的公平。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自由流通型的用益物权,即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如出卖、互换、赠与、出租、抵押)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侧重的是资源利用的效率,以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8]因而,立法上应当区别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用益物权而分别加以规定,并确立不同的规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