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范分析

  

  (二)援引适用家庭承包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的规则


  

  鉴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现行法规范中关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内容过于简陋粗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在其第三部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21条第2款中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从而确立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援引适用家庭承包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规范的规则。从相关现行法规范对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内容看,可以援引使用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流转的原则、流转的限制条件、相同名称的流转方式的适用前提和程序性要求等。


  

  二、相关现行法规范之立法旨趣与理论依据


  

  (一)相关现行法规范之立法旨趣


  

  既然“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之中,那么该制度设计在立法旨趣上就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持一致,即: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耕地对我国农民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作用,而以“四荒”为代表的土地资源在这方面的功能要小得多,而且此类土地资源在我国农村非常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因此政策上较耕地更为灵活,其承包经营权应当以市场化的方式有偿获得。可见,关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立法着眼点在于效率,更倾向于社会效益,重在开发合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3]


  

  (二)相关现行法规范之理论依据


  

  1.“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确认是其有效流转的基础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2021条的规定,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认为登记与否应是区别物权和债权的标志的看法,登记的其他方式承包能获得物权性的承包经营权,未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债权。[4]易言之,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两种类型,即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学者认为,这些规定中载明的“登记”并不是“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条件,而只是依法流转的条件,即不经登记,不是“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设立,只是其不得流转。[5]这两种主张的共同点在于承认存在物权性质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承认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其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处分权,由此更有效地促进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