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规定不同的流转方式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体例看,均采取了区分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而分别进行制度设计的立法模式。关于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2、37、39至42条,《流转管理办法》第13、15至20、35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3至15条,《物权法》第128条。这些现行法规范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的类型(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各种流转方式适用的前提条件、各种流转方式适用的程序性要求等内容。关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现行法规范的规定比较简陋,体现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流转管理办法》第34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1条,《物权法》第137条,这些现行法规范简单规定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类型,即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从字面上看,“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种类区别于家庭承包方式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种类之处在于,增加了抵押这种方式,没有规定转包、互换两种流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