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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伤害赔偿问题的探讨

  

  c、虽然承运人的侵权行为以过错原则为规则原则,但如果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者的过错,是在太过苛刻,因此,为了公平起见,更好地保护相对弱势的受害者一方,对于承运人的过错要件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证明承运人的行为符合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若承运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有受害人承担败诉后果。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既解决了纯粹由受害人举证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问题,又缓和了无过错规则原则的现实公平,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尖锐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利益失衡的难题,只得坚持和发扬。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比较


  

  1、在规则原则方面,其权责任包括了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而违约责任只以严格则为归则原则。


  

  2、因此,在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方面,侵权责任的主张者只须就被主张者的违约行为举证即可。


  

  3、在免责条件方面,侵权责任人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也可主张因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或第三人侵权免责而违约责任包括了实际旅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且责任形式可以预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为赔偿损失且不能预先约定。


  

  4、在赔偿范围方面,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为全面赔偿,而违约责任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


  

  5、侵权责任为自己行为责任,仅对自己的过错而致他人的损害负责,而违约责任则能在自己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受害者来讲,选择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很轻,但赔偿范围相对较小,如果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虽然举证责任相对略重,但赔偿范围较大,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很多案件来讲,受害人的看得见的物质性损失是不大的,但精神上受到的创伤却难以估量,在此种情况下,可能侵权损失赔偿更有意义。两种选择各有优势,受害人应该更具自身的举证能力和其它具体情况谨慎选择。


  

  三、侵权之诉中的责任承担。


  

  如果受害者选择侵权之诉,那么他的权利相对人则不只有上述的承运人,还包括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关于承运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文已经阐明,而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遵循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无特殊之处,故在此均不再赘述,而现行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重点在于作为非直接侵权人的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么承担?


  

  (一)立法规定。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已经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可见,在侵权之诉的情形下侵权责任人虽然有二,但受害人却并不能自由选择,在第三人可以确定时,受害人应该首先起诉第三人,只在第三人无力赔偿或赔偿数额不足时才能起诉承运人,如果受害人起诉承运人,则应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赔偿规则仍然相同,在第三人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还要看其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程度而定,承运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有过错,则“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现行的立法模式为:第三人承担第一位的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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