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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伤害赔偿问题的探讨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旅客因第三人而造成人身伤害时,现行的法律制度给予了受害人相当宽泛的法律保障以及较为自由的保护方式选择权,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赔偿请求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要求第三人并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承运人也承担侵权责任。但两种请求权不可并用,承运人若作为侵权赔偿义务人,只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补充责任。以下,我们将具体分析一下这几种请求权的运用。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原因和模式选择。


  

  1、同一法律主体实行一项违法行为既符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产生了两种责任的竞合情况,。具体而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有如下四种: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


  

  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的“侵权行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不法行为人是时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实现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2、诉讼模式。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严禁竞合模式、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允许竞合模式和以英国民法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实际上,法律的制定既然是为了当事人创设一定的权利,那么,特别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就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自由的选择权,真正将权利与利益和自由联系起来已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社会目的,更何况因为“经济人假说”将民法主体设想为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那么同样作为经济人的受害人,令其自由选择请求权及给予了他更具个案实际情况趋利避害的余地,。这么做比限制责任竞合更灵活,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严禁竞合模式、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允许竞合模式和以英国名法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实际上,法律的制定既然是为了当事人创设一定的权利,那么,特别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就应当负予当事人充分自由的选择权,真正将权利与利益和自由联系起来已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社会目的,更何况因为“经济人假说”将民法主体设想为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那么同样作为经济人的受害人,令其自由选择请求权及给予了他更具个案实际情况趋利避害的余地,。这么做比限制责任竞合更灵活,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即受害人虽享有双重请求权但却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来行使,并只能选择一次,否则受害人得到双重赔偿,不法行为人将承担双重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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