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1]尽管《
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一定灵活性的规定,如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或者设立监事,而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但是这一基本结构组织仍然是法定的,公司不可以任意改变。
[2]王文钦著:《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第6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杨文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博士论文),载于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徐凤:《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研究》,
http://c50.cnki.net/kns50/detail.aspx?QueryID=189&CurRec=6。
[5]参照倪建林:《利益制衡机制的构架——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研究》(博士论文)。
[6]谢海勇:《浅议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06年11期。
[7]尽管在现行公司法理论上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等理论,但笔者认为公司从其建立本质上是作为股东的一种投资工具,股东的利益具有根本性。
[8]权力制衡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其后孟德斯鸠又进一步发挥了洛克的分权制衡理论,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公司监督制度的构建正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公司实践的一个方面。
[9]段威著:《公司治理模式论——以公司所有和公司经营为研究视角》,序第2页,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0]上述注释中已经进行论述。
[11]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第35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
[12]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第286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3]说明:为了顾及中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经济条件之顺利转型,也参考了国外一些国家在立法中明定公司监督机构的成员中,有一定名额的产生须来自于职工阶层的代表。
[14]石赐亮:《公司监督制度改革机制之研究》(博士论文)。
[15]参照《公司法》第52条以及《公司法》第118条。
[16] 俞嘉骏:《职工董事为何难谋其政?》,
http://www.emm.com.cn。
[17] 郑鸣鸣:《中国劳动力过剩1400万 正酝酿大就业计划》,
http://finance.163.com。
[18]谢海勇:《浅议新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06.11。
[19] 机会成本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所谓机会成本是指投资在专注于某一方面后所失去的在另外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利机会,在此借用。
[20]王刚义、魏娜《公司治理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财经界》,2006.6。
[21]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第285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2]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第286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3]吴建斌著:《最新日本
公司法》,第31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4]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3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
[25]孙永祥著《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第21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