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立任意化的例外
在上述论述中,我们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大股东直接兼任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色彩淡薄以及股东对公司拥有较强的控制力等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立任意化的主张。但是在阐述这一问题时,笔者其实隐含的一个前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私有的。因为在私有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身份是具体的,他对应着明确的自然人,从而也具有了上述特点。
但是,与私有有限公司相比,国有独资或者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其特殊性。一、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国有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多层委托代理关系。[25]国有公司的股东或者初始委托人(全体人民)的身份是不确定的,只有通过中间委托人(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并通过职业管理人员等代理人员来进行公司的经营运作。因此,国有有限公司中必然存在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二、国有有限公司存在着“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国有有限公司中初始委托人(全体人民)没有监管中间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的积极性,因为他们不是剩余的直接索取者,不能直接从监督活动中获取利益,却要付出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三、国有有限公司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直接的管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均存在着不一致性,可能出现两者合谋损害国家利益、“权力寻租”等问题。 因此,在国有有限公司中监事会的设立基础是存在的,而且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立也是必要的,并且有必要更加加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来加强公司的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出现。
五、结语
通过对公司监事会构建基础的思考,笔者充分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和现实状态,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立任意化的主张,同时也认识到国有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并将之作为该主张的例外情况来予以对待。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立的任意化将有利于加强公司治理的灵活性,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顺应了世界公司理论和实践发展的趋势。
【作者简介】
杨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1、王文钦著:《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孙永祥著《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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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吴建斌著:《最新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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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3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
7、谢海勇:《浅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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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50.cnki.net/kns50/detail.aspx?QueryID=189&CurRec=6。
10、倪建林:《利益制衡机制的构架——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研究》(博士论文)。
11、段威著:《公司治理模式论——以公司所有和公司经营为研究视角》,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2、石赐亮:《公司监督制度改革机制之研究》(博士论文)。
13、俞嘉骏:《职工董事为何难谋其政?》,
http://www.emm.com.cn。
14、郑鸣鸣:《中国劳动力过剩1400万 正酝酿大就业计划》,
http://financ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