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小股东保护
另外,或许有人会这样质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由大股东控制时,公司的监事会或许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和代表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不通过法律规定加强监事会的作用,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呢?
关于此种质疑,笔者并不否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或许代表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大股东的行为从而能够起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但是,笔者也认为,这种说法并不能表明加强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必然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限制以及公司的人合性等特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或许董事会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而监事会则体现了小股东的利益,但是监事会是否能够真正起作用、是否必然设立,完全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博弈而决定,并没有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去加强监事会作用之必要。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主体行为的某种强制性规定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19]其主要是指法律的强制性限缩了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是完全没有保护和救济机制的。首先,公司成立之前,中小股东可通过自身力量例如是否出资等,与大股东进行力量博弈;第二,中小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以及公司解散请求权等制度来保护自身权益。
(4)职工利益保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利益保护问题是否构成需要通过法律加强公司监事会作用的理由呢?如果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监事会设立与否可以任意选择,那么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股东为了自身权利的加强就会选择不设立监事会,而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除了股东选择产生的监事外,还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如果不设立监事会,职工利益如何保护呢?
笔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权结构的集中、公司的封闭性等,股东享有公司更大的剩余权力。与职工相比,股东更希望公司能够有效地治理来获取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股东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职工的利益,但是如果赋予股东更大的权力、增加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从而增加,公司的竞争实力以更好的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是否也会间接地更好保护了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答案在一定意义上是肯定的,一个经济效益良好的公司和一个快要面临破产的公司哪个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利益呢?答案显而易见。此外,关于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任何一个单独的制度设计就可以解决的,它还需要其他相关的制度设计。例如我国应当完善工会制度,增强工会的力量从而使得劳动者能够作为一个团体拥有与股东相抗衡的力量;或者我国通过劳动法等法律,介入国家公权力来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加强职工利益保护等。因此,职工利益保护也并不构成加强监事会作用监督之必然。
总之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论证,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设立是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