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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审前程序看中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那么,实现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即可以转换为开庭审理与庭外阶段如何融合的问题。由于公正价值是诉讼的最高目标,法官把握了解案情的过程在相当的程度上必须通过表征“公正”的开庭审理进行。如果采取无明确的阶段并多次重复“准备+开庭”的审理结构来缓解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往往会造成审理时间拖延,而且有限的开庭时间以及每次开庭之间难以避免的间隔都有可能防碍实现充实的审理。相较之下,“审前程序+集中连续开庭”的两阶段结构能够更有效地就两个目标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或矛盾进行调整。因为所谓审前程序意味着庭审外的准备工作构成了程序上一个特定的阶段,其开始、终结以及实施的样式等都通过法律规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减少了随心所欲的灵活因素,增强了程序的控制,通过程序的保障维持庭外活动的公正性。


  

  (二)借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基于前述对“审前程序+集中连续开庭”两阶段结构中审前程序价值的分析,和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德、日等国对审前程序改革的尝试,笔者认为我国应予以借鉴。但是,由于该诉讼结构是在社会对程序正义的价值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自发生成或移植成活的,中国在将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对中国形式理性十分欠缺,程序意识相当薄弱的现实有所考虑。


  

  我国在传统上乃是一个极其轻视程序制度的国度,程序的正统性和理性化传统从来就未曾形成过,甚至程序为何物也未曾受到过追问和关注,我国传统的司法乃是在程序之外而运作的,程序与司法并没有真正地、实质性地联系起来。[8]程序在中国低微的地位源于历史和文化因素影响。


  

  纵观中国法制史,国人尚不能断言中国没有程序规范。[9]然而,若以比较视野横向来看,中国历史上并不以重视程序见长。我们长期视好讼为民风浇薄,认为讼则终凶,故在制度上设计起诉时间、原告年龄、身份、性别、诉讼对象等诸多限制以避免诉讼。[10]封建司法、行政合一,重刑轻民、刑民不分,重实体而轻程序,导致封建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非系统化和弱势地位无需讳言:晚清西学东渐,程序立法方有转机,但修律大臣所订之诉讼法草案仍不敌传统势力而备受争议,致未颁行。新中国成立,苏联民事诉讼理念进入视野,追求客观真实,配以超职权探知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横行,程序虚无主义更是遍地弥漫,审前程序自无人问津。


  

  从文化的视角看,中国社会历史地具有等级观念和集权观念的传统,原不具备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文化土坡。中国的文化盖以儒学为正统,强调“臣民父子尊亲”,排斥独立人格和自由权利,“诉讼过程的形式化在这里(中国的封建民事诉讼)受到了公然地抵制;缺乏一种保障当事人公平对抗,并在这种对抗中形成判决的程序机制。诉讼活动就其基本精神而言是非专业化的”。[11]民国时期虽仿效西学,在诉讼领域制定并实施程序法,但儒学正统并未实质改变。共和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风尚无可争议地成为文化主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皆为不争之定论,在法律道德化的环境下,便很难诞生以平等对抗和权利保障为归宿的程序观念。


  

  由此可见,虽然随着法治的昌明和学界的努力,我国晚近以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渐入人心,但程序在我国始终欠缺历史与文化的积淀,尚未达到与源远流长的传统观念水乳交融的境界,也未能无声无息地沁入民众体肤。认识到这一点,对审前程序在改革尝试中可能遭遇的徘徊,以及实践与法律文本或有乖离的情况,我们就有勇气和决心直面和改进了。毕竟程序设计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使作为舶来品的“审前程序+集中连续开庭”两阶段结构中的审前程序在中国的土壤上植根,需要一个“改良土壤”的漫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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