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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审前程序看中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摆脱目前弊端的关键是把法官对案情逐渐展开并深入的认识过程从内容上明确地区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承载“争点和证据的整理”与“证据的审查和案件事实的判定”的功能,从而构成内涵清楚、界分明晰的实质性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法律文本在民事审前程序的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技术性安排。本稿即试图借鉴美国审前程序的部分资料,思考美国审前程序“审前程序+集中连续开庭”两阶段结构形式和 “发现程序”为主导的内容对中国有何价值,以及是否适宜借鉴的问题展开原理性的考察,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形式上仿效“审前程序+集中连续开庭”两阶段结构。


  

  (一)价值


  

  “审前程序+集中连续开庭”两阶段结构是指审理的流程明显地呈现为前后两个阶段:一般占据较长时间的审前准备阶段和一旦开庭就将在很短时间内将案件审理完毕并达到最终的结论的庭审阶段。这一诉讼结构的虽然是适应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产物[5],但也为许多国家所效仿,并且正在成为愈来愈多国家的主流审判方式,甚至是大陆法系国家努力改革或改进审理结构和审前程序的方向[6]。这一趋势的产生除了归功于该结构在抑制诉讼拖延和充实开庭审理方面的优势,(这一点学界倍加赞誉,著述甚多,不再赘述),笔者认为还源于其更重要,但少有论及的价值——对诉讼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的完美调和。


  

  公正价值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是诉讼的基本价值和最高价值。不公正的诉讼无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以及实体法所体现的法律正义的实现,会弱化公众的守法意识,会使公众藐视诉讼,最终也为社会做出不公正的示范。但是,不能认为公正是诉讼唯一的价值目标,效率也应当说作为诉讼的价值目标之一。诉讼效率是人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为只要人类还生存于一个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不管是出于自觉还是被迫,就不得不考虑自己所作所为的效率性。换言之,公正尽管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却不是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来追求的目标。可见,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时时可能处于某种相互抵触或矛盾的紧张状态中。


  

  对于审前程序的构成与运用来说,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同样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涉及到审前程序的形式方面,我们要调整并力图取得平衡的问题是:审前程序采取何种实施样式,才能够既使审判者不至于在没有充分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就形成对案情的实体性判断,又保证为开庭做好准备,使开庭时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进行充实的审理并及时结案。在这一点上,“审前程序+集中连续开庭”两阶段结构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路径,这是因为:


  

  若出于作为判决基础的公正目标,应该在制度上把纠纷解决的过程结构化,固定为受严格程序约束的开庭审理。因为公正被理解为在程序正义的制约下实现的实体的正义价值,要使纠纷解决获得正当性,作为解纷基础的证据以及被证据所证明的主张等诉讼资料必须在公开、对席、直接、口头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也就是两造到庭,对席辩论;若出于效率价值考虑,非结构性的、把了解把握纠纷情况的方式方法交给第三者灵活掌握的纠纷解决过程,也就是庭外纠纷解决方法,也许更为有效。以审前阶段典型的调解过程为例,调解者可以不拘形式地分别或同时询问当事人,随时着手调查有关的事实,而且几乎任何时候都能够尝试说服当事人以达成某种合意。一般而言,这种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方式方法的作法比起按照一定程式化的阶段和形式来了解把握案情的形态来说,更容易也能够更快地“吃透案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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