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黄越钦:《劳动法论》,1993年版,第12-14页。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事法律关系,又包括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这里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顾功耘:《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日〕田中耕太郎:《作为法律学中“经济人”的商人》,收于《田中耕太郎著作集》第7卷。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
〔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
就此问题稍微详细一些的论述,参看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德】汉斯-彼得·本纽儿:《鱼厂女工与联邦
宪法法院》,郑骏飞译,方小敏校,载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编《中德法学论坛》,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德】C.W.Canaris, Handelsrecht, 23rd edition, Verlag.C.H.Beck oHG,Muechen 2000,s356.另《德国民法典》第780条规定,根据某一合同,某项给付被约定,并以该约定应独自设立义务的方式被约定的,为使该合同(债务约定)有效,除规定了其他形式外,必须以书面作出该约定。不得以电子形式做出该约定。第781条规定,根据某一合同,债务关系的存在被承认的,为使该合同(债务承认)有效,必须以书面做出承认的意思表示。不得以电子形式作出承认的意思表示。以上规定商人在商行为中也可不予遵守,是为混合性规范。
Hartkamp, Einfuehrung in das neun Niederlandische Schuldrecht ,Teil: Rechtsgeschaefte und Vertrag ,AcP 191,396ff.(1991)s.407.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沃尔夫序。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沃尔夫教授主张,半强行性规范可以被区分为主观的半强行性规范、客观的半强行性规范以及阶段性的半强行性规范。主观的半强行性规范即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客观的半强行性规范如故意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与买受人事前关于免除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责任的约定不发生效力;阶段性的半强行规范即合同当事人不得在特定时段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如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除债务人的故意行为带来的责任。参见Larenz/Wolf, Allgemeiner Teil des Buergerlichen Rechts, 8 Auflage,S.89-90
陈自强:《民法讲义Ⅱ契约之内容与消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8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第44页。
尹田:《法国合同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
如《
经济合同法》第
2条规定,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2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胡小红:《论私法的强行性规范》,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4期(2000年)。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