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救济、救济成本与法律制度的性质

  

  然而,进一步分析这两个缺陷补救手段之间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一般权利救济缺陷的两种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彼此矛盾的,基本上说,这二者之间具有负相关性。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采用成本转移、增加收益的方式,提高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那么,就必然增加案件的数量;而要有效的控制案件的数量,就必须减弱对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激励。


  

  两种补救手段的矛盾性决定,如果立法者只采用或主要采用第一种手段,可能实现对侵权的有效控制,但是,这种控制是代价高昂的,甚至是得不偿失的。反之,如果立法者完全依赖公共权力控制民事侵权行为,也可能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或使侵权现象不能获得有效的控制。因此,要从总体上对侵权现象进行有效的约束,忽视任何一种手段都是不可取的。法律必须在两种选择之间进行平衡,寻求二者结合的最佳均衡点。


  

  四、侵权救济(侵权控制)与法律规则的性质


  

  从微观角度来看,侵权救济,或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侵权现象的控制,可以通过两种基本的方式来实现。一是私法框架下的一对一的个案解决方式,二是公共权力作用下的综合控制方式。对某种侵权现象的控制采用何种方式或主要采用何种方式,取决于多种因素,救济成本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对于救济成本不高的普通的、典型性侵权行为,通常采用第一种方式或以第一种方式为主;而对于救济成本较高的非典型性侵权,则应当依赖公共权力与一般民事救济手段共同作用来进行控制,法律一方面应当通过转移成本、增加收益、降低成本等手段,适当提高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另一方面,应建立合理的指导、约束、管理和惩罚规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引导、指引,通过公共权力的作用有效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在发生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进行直接的制裁;而对于救济成本极高,依赖一般权利救济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控制基本不可能或不现实的情形(如前文所述的大气污染以及其他属于“公害”的情形),就应当主要依赖公共权力对侵权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


  

  对侵权救济或控制的不同方式可能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2]运用私法下的个案解决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法律控制规则,为民事规则,或私法规则,具体地说,主要表现为民事侵权规则;而利用公共权力对侵权现象进行综合控制的规则,是公共管理性规则。[3]但这两种规则的目的都是对各种侵权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


  

  民事侵权规则是在“一对一”基本框架下设计的规则。其基本的逻辑是: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侵害一受害人的救济行为一侵害人的责任。其中,民事权利可能在人格权法、物权法或债权法中界定,而侵权法中仅仅就侵权的形式、侵权的认定、侵权救济渠道、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其基本的内容是确立在哪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赋予受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救济、权利侵害后受害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侵权人将会承担哪些责任等。通过这些规则,一方面,使当事人的行为获得适当的法律指引,引导行为人避免实施侵权,另一方面,它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及非正式的第三方解决纠纷提供权威性的指导,并为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强制性的标准,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得到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