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置行政公诉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理念的转变:社会控制与权力制衡并重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并由此带来的党的执政理念、方式、目标与任务的转变,要求检察工作也必须实现相应的转变。
从法律规定来看,检察权一直具有权力制衡和社会控制两大功能,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历史传统,又适应现实需要。但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混淆性格”,模糊了其人大制度下的权力制衡本质,特别是由于建国初期紧张的国内外形势,运用检察权镇压敌对势力的破坏、维护法制的统一,成为新生人民政权必然的现实选择。基于这种历史思维惯性,人们对检察机关始终强调的是“公检法”一体的社会控制功能,而忽视了法律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力制衡”的本质和功能。实务中则体现为强化批捕、起诉,实施“严打”,“快捕快诉”,打击刑事犯罪成为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随着革命任务向建设任务的转变、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夺取政权向依法治国的转变,要求及时转变检察工作指导思想。随着社会稳定和法制统一,过于强调检察权社会控制功能的旧观念,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让法律监督回归“权力制衡”的本源——通过对行政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实现权力制衡,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民主。
(二)提起行政公诉的范围
行政公诉的范围是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行政公诉范围的设定要贯彻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监督行政权同时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滥诉等原则要求。基于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需要代表国家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国家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具有保护国家利益的相关主体(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疏于履行职守时,检察机关有权作为国家的代表提起行政诉讼。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受到毁坏、侵占或流失等严重侵害的案件;造成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的案件;垄断市场、干扰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案件。
2.引起社会严重公害的案件。社会公害主要是指对大气、水流所造成的严重污染以及噪音等。因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代表提起行政诉讼,是终止和预防此类公害事件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