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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行政公诉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职能,使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进一步介入行政诉讼,体现了国家对于行政诉权的尊重和引导,更重要的是,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和引导是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的,它不仅体现了一种法律上的人文关怀,而且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尊重和弘扬,对于市民社会法治进程有着示范和引领的作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体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权利与权力的制约及功能耦合关系,从而对市民社会的培育具有重要的引导、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化解冲突,对社会矛盾发挥“减压阀”的作用


  

  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民负担、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往往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一些行政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调查表明,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五分之一左右的被访者表示其行动策略是容忍。这个数值是相当高的,而在被问及其真实意愿时,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被访者视容忍为首选途径。这表明,中国公民事实上不那么愿意容忍。对此的解读是,那些不愿意容忍而事实上容忍了行政纠纷的公民是有相当大的怨气的。一些法律社会学者的研究表明,“怨气”或者“讨说法”往往是中国底层公民采取固执或激烈行动的根源。众多个体公民的积怨如果未能适时疏导,往往可能因为不相关的意外事件而诱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也是疏导公民“泄愤”的制度需要。但是,目前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显然并不令人乐观。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因此,需要从制度设计层面重新予以思考。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针对行政纠纷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诉,将有利于公民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对社会矛盾和冲突起到“减压阀”的缓冲作用。


  

  (四)有利于整合对行政权的监督资源,实现制度效益最大化


  

  既然检察机关对没有适格起诉主体的案件提起行政公诉是基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那么,为什么由检察机关而不是由其他机关提起行政公诉呢?对此,首先要明确的是,提出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来维护公共利益,并不排斥由别的机关或社会团体、个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只是就提起行政公诉而言,由检察机关来行使,更为适宜。


  

  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建构,须基于和充分利用本国已有的政治资源,才可能稳定地、持续地以较低成本实现较高政治绩效。在我国,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是多种多样的,“却还处于一种未经整合的状态”,其中行政诉讼具有“技术性、程序性和中立性”的制度特点和优势。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和司法制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渊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派生的专门监督职能。而提起公诉恰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手段和途径。因此,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制度,使本来已具有监督职能、专司公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更加充分地运用行政诉讼的制度优势,发挥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从而完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将是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在权力监督功能方面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实现制度效益的最大化,是完善中国监督体制的有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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