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设置行政公诉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

  

  (二)有利于引导和推动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


  

  在中国,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受到学术界的重视,还是近十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事情。在1949年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在政府的职能定位上,是一种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政府,而社会并没有真正的独立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在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府和企业分开、政府和社会分开的同时,着力培育和壮大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这些举措客观上加快了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把社会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不断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建设赋予了丰富的时代内涵。


  

  市民社会具有多方面的特征,对于中国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社会转型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的构建,就是要确立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其核心是对社会以及构成社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的独立性、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尊重。其中,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无疑是最为基本的关系。要在制度层面,承认和确立社会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独立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监督和制约行政权方面的作用。从域外的历史经验看,公民自觉地通过法律渠道,运用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正是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从中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年来的实际情况看,行政诉讼这项具有推动市民社会构建的制度,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实践中,基于诉讼的成本和证据要求以及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等等因素,绝大多数公民都是宁愿采取上访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在大多数公民心目中,对于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力度和效果还是存有疑虑的。而当这种疑虑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时,人们自然更多地寻求比法律更加有效的解决方式,对权力、权威的依赖就成为必然,从而丧失对自我主体地位的维护,离市民社会和法治也越来越远。深入考察,这种司法对行政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在制度设计层面的若干不足——尤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没有能力与违法的行政行为相抗衡的情况下缺乏相应的救济。要达到社会的法治化,使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能依法办事,就应当从法律上设计一种科学的制度,使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能通过最后的诉讼途径获得救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