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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在普通法传统与民法传统之间

  
  这是一个由美国法律协会赞助支持的私人组织,创建于一九二三年,它把法官、职业法律人、学者召集到一起,每一次重述的努力都力图以全面综合性、相对一般化、多少有一丝体系性的方式展现某一法律领域。第一部完成的重述是《合同法重述》,颁布于一九三二年五月。这之后以代理法、冲突法、与外国关系法、判决、财产法、返还法、侵权法和信托法为主题的重述相继颁布。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律协会承担了重新评估修订现有重述的任务。完成修订的重述有《代理法重述(二)》、《冲突法重述(二)》、《合同法重述(二)》、《侵权法重述(二)》、《信托法重述(二)》。

  
  重述的影响力不但通过其所提供的具体解决方案产生还来自其使用覆盖全面总结性系统性的术语展现了法律的各领域,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后半期完成的重述中更获得体现,它鼓励了循着这些思路所进行的思考与分析,而这也与民法法系传统中对法典条文的思考与分析方式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亲近。

  
  三美国法律中诉讼正义的理论与实践

  
  当今美国法律中自二十世纪以来出现了这样存在争议的观点:即,美国法律既不是普通法法律传统也不是民法法律传统的一个部分。美国法律家认为美国的审判活动对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调适所做出的贡献远远重要于世界其他法律体系中的审判活动。美国社会较之大多数其他的当代社会在许多重要的领域对法官信托了更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由裁量权力和更多要求其发挥创造性的责任。

  
  许多在其他地区受到限制或是完全被驳回的诉讼实践活动以及诉讼工具为美国的法律体系所接受。比如,美国的法律体系对于律师风险代理费的安排采取了少有的许可性的态度,在这种安排下通常情况下败诉方并不需要支付对方的诉讼费用。而美国法院中允许提供的强有力的证据开示制度在其他地方也是找不到的。不同于大多数民法法律体系,美国的执业律师可以与证人联系并且在证人在法庭上给出证言之前与其做详尽的交谈。而且律师通过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控制证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言的流向、速度以及范围。

  
  陪审团在美国私法诉讼中扮演的角色远比其他地方的陪审团扮演的角色来得重要。在包括英格兰在内的世界其它地方,在涉及私法事项中已不再使用陪审团。富裕物质型社会塑造了美国陪审员在事关人身伤害赔偿问题上的看法,而同时富有技巧的原告方律师会挑动鼓励陪审员,这些律师往往是在签署了风险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做这样的工作。在美国,事情的解决方案中,对于损害赔偿金的评估不但可以用于赔偿受害人而且可以考虑用来惩罚实施了民事不法行为的人,方式就是在赔偿金中施加数倍于损害的赔偿金数或是规定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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