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成立永定区人民法院教育法庭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庭长由法院干部担任,其他人员由区教委从熟悉法律知识的干部中选派。其主要职责就是:宣传教育法规,维护教学秩序,调处教育纠纷,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后来,按照协商的条件,区教委和区法院即进行了该法庭的机构和人员的筹备工作,由当时永定区教委提供二室一厅房子一套,购置了约价值2.3万元的办公设备一套,作为该法庭的办公场地和设备。办案人员由赵某、吴某、张某、杨某等四人组成。其中,赵某为法院审判员担任庭长,其他三人为该区教委在编教师(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一直在永定区教委),后均被永定区法院任命为代理审判员。该机构成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并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湖南省教委也为此为该法庭下拨了一笔专项经费购买了一台大巴车作为该庭办案的交通工具。在经费方面,庭里每年收取的案件诉讼费除了向院里上交3~4万元外,余留的部分均充作为办案经费。
与其他业务庭相比较,该
教育法庭在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方面也较为特殊。该法庭确定的受案范围主要为该区的涉教案件,包括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当地居民等诉讼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
从性质上来看,主要是涉及到这些主体之间有关教育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据当时该庭负责人介绍:该法庭原则上不受理涉及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类似当前各法院内设的林业法庭的模式),因此,庭里的案源并不多。为了保证案源,法院立案庭还将一部分其他非涉教案件交付其审判。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专门到该院档案室对该庭1998年至1999年的办案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从该庭办理的6件民事案件来看,其中有3件属于“涉及教育”的案件,当然,另有3个案件则为普通民事案件,其中,没有一起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从审理程序来看,据当时审理人员介绍,案件均适用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和审理规则,以区法院名义作出判决或裁定,上诉程序则区分民事或刑事案件分别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从抽样的上述3件涉及教育的民事案件处理情况来看,其中某中学诉吴某子女入学纠纷案经过一审调解,原告撤诉结案;雷某诉某小学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第三人上诉,二审改判结案;郁某诉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结案。
我国首例
教育法庭成立之始,多家媒体均对其进行了专题报道,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该院后来《请求暂不撤销永定区人民法院
教育法庭的报告》中陈述的:。该庭自成立以来,为我区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教育法庭为教职工守法护法进行宣传,为教委、联校、学校、教育企业充当法律顾问,为教委下设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利用审判职权依法维护教育部门的合法权益。随着全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实施,我区教育部门将涌现出更多的各类纠纷,
教育法庭作用将更大。”而对于后来
教育法庭最终被撤销的结果,当时任
教育法庭庭长的赵某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教育法庭固然有其积极作用,但是也不能说没有行政干预司法的倾向,如该庭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限于非行政诉讼案件,而没有受理过任何一件以教委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在他看来,并非实践中没有这一类案件的发生,而是该类案件发生后基本上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