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考察的基本情况作一历史回顾,并联系我国现阶段的教育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审判机构模式的改革有所裨益。
我国首例
教育法庭设立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该院从1996年上半年开始就酝酿成立
教育法庭,同年8月26日院党组会议正式研究决定成立
教育法庭,并以永定区法[1996]28号文件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成立教育审判庭的报告》。收到该报告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党组集体研究,于1996年10月23日以张家界中法[1996]328号文件作出《关于同意成立永定区人民法院
教育法庭的批复》,这样,新中国建国以来国内首例基层法院
教育法庭宣告成立。
那么,缘何地处偏远山区一隅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进行这种具有试验性质的审判机构改革呢?查阅当时申请成立该法庭的报告,看到了其中陈述的理由:“教育战线长人多面广,全区当时有366所中小学,在校学生达6万多人,教职工总数4700余人(占全区干部队伍的50%以上),校园面积1299699平方米,校舍面积357702平方米,固定资产1.5亿元,其中教学仪器就有500万元,多年来,有侵占校园的、毁坏教室的、挪用教育费附加、打骂教师、进校滋事、强奸女学生、流动失学儿童不断增加、教师违法等等,治安情况非常复杂,案件甚多。为了治理教学环境,保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育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保护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成立
教育法庭。”此外,根据相关人员的介绍,该院在成立
教育法庭之前,张家界市下属的其他几个县区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了其它一些所谓的专门法庭,如相邻的桑植县人民法院成立的交通法庭、武陵源区和永定区人民法院成立的税务法庭等。这些专门法庭都是各基层法院应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而联合设立的。设立这样的专门法庭,对于政府职能部门来说,意在通过这样的审判机构减少本部门的涉诉案件,同时也为了保障涉诉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对于法院来说,通过借助外部力量联合设立业务审判庭,自然可以从行政部门那儿获得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双方往往一拍即合。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以后,永定区教育委员会便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出联合建立
教育法庭的要求,并提出愿意承担办案经费以及人员支持等条件,这无疑成为永定区人民法院成立该
教育法庭的直接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