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庭在中国
The Court of Education in China
History , Examin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n the first Educational Eourt in our country
张义清
【摘要】我国首例
教育法庭实际上是“特别专审非独立型”教育审判机构模式的一种尝试。作为特殊历史阶段的改革伴生物,这一模式与我国当下的“兼审非独立型”教育司法审查模式相比较,特殊之处就在于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半司法半行政”特点。随着我国现阶段涉诉教育案件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教育审判组织和从业人员亦需要走向独立化和专职化。我国现行的“兼审非独立型”的教育审判机构模式亟需改革。具体来看,由于“特别专审非独立型”或“完全独立型”等模式与我国国情相去甚远而不具有可行性。因此,理应认真地反思我国首例
教育法庭的经验和教训,保留该机构的“独立性”而剔除其行政附和色彩,有步骤地建立起中国特色“普通专审相对独立型”的
教育法庭当为我国未来教育司法审判模式改革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
教育法庭 半司法半行政性质 特别专审非独立型
【全文】
随着我国现阶段教育纠纷数量的激增和教育案件类型化趋势的凸现,越来越多的专家看到:教育审判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门性,已非当下普通的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所能有效应对的。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合法地审理各类教育案件,有必要仿照其他国家设立
教育法庭,实现教育审判组织上的专职化和地位的相对独立化。[1]著名的宪法学专家莫纪宏研究员亦认为:“我们应设立专门的
教育法庭,解决公民受教育权受侵犯而发生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相关的案件”。[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某些地方基层人民法院曾尝试性地设立过“
教育法庭”或“涉教案件领导小组”等内部职能机构,其后又陆续地被全部撤销了。
教育法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机构?该机构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如何?该机构后来为何被撤销了?作为我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改革伴生物,
教育法庭的理论和实践究竟能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中国现阶段应否设立
教育法庭?等等。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及本课题组相关成员专门对我国首例
教育法庭进行了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