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语词、概念与观念

  
  对人性的洞见,在犯罪构成理论中还体现为陈老师对主观要件的重视。陈老师提出,“主观要件代表犯罪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社会危害性;“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集中体现”,而不是客观要件;“主观罪过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不是主观罪过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主客观统一。这些反通说理论的命题都与陈老师对人性的思考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人性的概念不但是陈老师刑法理论的基础,而且还是陈老师解读“自由”“人权”“法治”等法理学和政治学核心概念的基础。陈老师认为,作为政治法律观念的个人自由就是人类特有需要的反映,即自我实现的需要的反映。由人只能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必然推出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它的限度就是不能侵害他人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的需要。

  
  陈老师认为,人权就是人们感受到的、只要是人就应该得到满足而且社会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的人的需要的反映。由在国内法中人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根据,得出在国内人权高于主权;由国际法中的主权是一国人民最基本人权的体现,得出在国际上主权高于人权。由于人权是现代国家存在的唯一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权是绝对的;由于人的基本需要是较高层次需要的基础,所以保证基本需要的人权优先于保证较高层次需要的人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权是相对的。

  
  根据陈老师的分析,自二战以后的现代法治是“基本人权之治”,法律应该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应该促进公民基本人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这是因为人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根据,因为人的需要具有永不满足的特点。现代法治不应归结为机械的规则之治,而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社会公认的”常识常理常情”是现代法治的灵魂。我们看到,对人性的洞见成为陈老师刑法理论、法理学理论,甚至是社会科学理论的线索。

【作者简介】
陈银珠,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解释、有组织犯罪等。
【注释】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50页。
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