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的观念是陈老师
刑法理论的指导观念,它左右着陈老师的理论解释方式和言语表达方式,用通俗易懂的道理来解释理论,用存于常人的良心来评判是非。陈老师的行为概念是典型的例子。从行为的构成要素的角度来界定行为的概念,并对犯罪构成理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未完成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等方面的疑难问题给出了简洁而有说服力的解释。
四、人性:行为的心理基础
如果说“三常”是人的行为的伦理基础,那么人性就是人的行为的心理基础。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陈老师发现了人性的概念,即为人所固有的不同层次需要的总合。这个概念避开了性善论与性恶论的无谓争论,而从人的需要的角度去发现人性的本质。陈老师对人性的探索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更进一步发现了人满足自己需要的特有的方式,即人的任何需要只能在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中,才可能得到满足。虽然动物之间也有简单的合作,但是它们主要是通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既然人的需要只能在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中才能得到满足,那么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不能侵害他人对自己需要的满足,这是很明显的道理。由此可以看出,人的需要是源于自然的,是中性的,无所谓善恶之分,但是人满足自己需要的方式却有善恶好坏之分。
人性的概念与陈老师的行为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是一脉相通的。行为主体的能力其实就是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行为的主观要件其实就是行为人对特定的需要、满足需要的方式和对象的认识和控制,行为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满足自己需要的条件,行为客体就是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犯罪行为也就是行为人以
刑法所禁止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刚才说到,行为人满足自己的需要没有错,但是不能因此而侵害他人对自己需要的满足或者侵害他人满足自己需要的条件。当
刑法所保护的对象进入行为人的认识和控制范围,成为行为人满足自己需要的对象;当行为人以
刑法所禁止的方式运用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根据自己的认识状况和控制状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时,行为人就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