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行为概念从行为的构成要素的角度寻找行为的本质属性,它为凌乱的
刑法理论问题提供了新的解释路径。首先,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与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互相照应,犯罪主体要件的实质是行为人对于
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客体要件的实质不是难以把握的抽象的社会关系,而是人或物的存在状态,既包括行为人希望追求的结果和放任的结果,还包括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结果和应当预见的结果;犯罪主观要件的实质是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状况和控制状况,是控制或者应该控制的内容;犯罪客观要件的实质并不是独立的危害行为,而是行为人客观上用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条件,包括行为人自身的条件、行为人外部的自然条件和他人的行为。这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在大陆法系的
刑法理论中,不作为何以是一种行为的问题众说纷纭,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和社会行为论都因不能合理地解释这个问题而遭到诘难,这使有的学者放弃了把不作为也归入行为的范畴的努力,甚至认为不作为应当与行为并列。有的学者从综合的角度予以解释,从社会的规范评价和行为人的态度两个方面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即不作为与作为一样都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不作为与作为一样都是行为人对法益的蔑视或者漠视态度的体现。[1]这种综合的解释显然从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吸取了精华,但是问题也在此,即它并不是以统一的行为概念为基础来作出的解释,不能说明作为与不作为所共有的属性到底是什么,也就是行为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陈老师的行为概念对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即不作为就是行为人控制或者应该控制他人的行为或者外部的自然进程所实施的行为,这样作为与不作为的所共有的本质属性就是一定主体控制或者应该控制客观条件作用于一定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利用的客观条件的不同,当然在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上也有所不同。
如上所述,目的行为论不能解释过失行为,因为过失行为没有在
刑法上有意义的目的。陈老师的行为概念对过失行为也作出了解释,即在过失行为中,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自己行为的结果和自己行为发展过程,而不是已经认识。而且,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行为人都没有按照
刑法的要求控制自己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