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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词、概念与观念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不能对没有违反刑法规定的公民定罪处刑,立法者把侵犯人权或者人权实现条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予以惩罚,从而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另外,把犯罪行为类型化,用成文法加以规定,并确定相对的不定期刑,既保护了无辜的人不被刑法追究,也防止犯罪人法外处刑。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于犯罪人不应受到刑法处罚的权利仍然应当受到保护。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于犯罪人所施加的刑罚的轻重应当取决于影响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因素,比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不仅仅是犯罪构成要件。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反面说明,对犯罪人所施加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无关的因素。

  
  从刑罚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角度,犯罪的本质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对全体公民基本人权及其实现条件(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侵害,犯罪构成要件体现了行为人对全体公民基本人权及其实现条件的侵害程度。我国的法学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但是当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发生矛盾时,应该从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角度,还是从预防普通公民犯罪的角度,来定罪量刑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学理论没有说服力的解释。从刑罚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来看,刑法具有迫不得已性,刑罚只能处于保护人权的目的才能发动,并且发动刑罚不能超出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范围和需要。那么,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权,当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发生矛盾时,只能统一于保护人权的根本目的。

  
  可见,如果离开刑罚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离开刑法的迫不得已原则,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目的,都无法得以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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