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词、概念与观念
陈忠林老师理论中的概念解读
陈银珠
【摘要】陈忠林老师在讲课中也承认,
刑法的迫不得已原则、行为、“三常”和人性是自己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这些概念成为陈老师思考
刑法理论问题乃至法学理论问题和分析现实问题的工具,这些观念为陈老师提出的很多反通说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左右着陈老师的理论研究路径和言说方式。从这些概念的含义入手,分析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以及这些概念与陈老师提出的重要理论观点之间的联系。重点不在于对陈老师理论观点的详细介绍,而在于对这些概念与这些理论观点之间的联系进行说明。
【关键词】迫不得已原则;行为;“三常”;人性
【全文】
刑法的迫不得已原则既强调刑罚作为最后的制裁措施,从而保护人权,又强调用刑罚惩罚犯罪,从而保护人民。
刑法的迫不得已原则之所以是
刑法理论的基础,是因为它所体现的对人权的保护,把
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本质和刑罚目的统一起来。从行为的构成要素的角度给行为下定义,使它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契合,为解决错综复杂的
刑法理论提供了新的解释路径。“三常”是在中国的法学语境和现实国情下,对刑法学理论中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无论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还是法律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都需要以公众所认同的道理和基本感情为基础和指导。对人性的考察,找到了人权、行为和“三常”的心理基础,使陈老师成为最具同情心的学者。这既是语词,也是法学理论甚至是社会科学中的概念,也传达了一种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