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违法任命情况严重。“两官法”自1995年7月1日施行以来,由于选拔任用司法官的权限主要集中在地方各级党委,因此,在贯彻执行“两官法”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法律规定的司法官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往往得不到遵守和落实。上级司法机关对此监督、管理、纠正不力,怕影响和地方党委的关系,违法任命司法官的问题屡禁不止。如对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任检察官进行分析:2001年共任命检察官7577人,违法任命的就有1238人,占总数的16.34%。其中不具备大专学历的225人(含地县两级正副检察长30人),具有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但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739人(含地县两级正副检察长110人),没有通过初任检察官考试即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的274人。
三是缺乏集聚法律专业人才的机制。首先,司法机关生活待遇偏低,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有的连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很难吸引法律院校毕业生,分配去一些也很难留住。其次,基层司法机关吸收录用工作人员随意性较大,上级司法机关监督制约不到位,一些素质不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关系进入司法机关,大量挤占了国家编制,使一些法律院校毕业生和其他方面法律人才因此而进入不了司法机关。第三,军队转业干部成批进入司法机关,累计已达10多万人,目前每年仍要安排数千人。这些人员政治素质好,但是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年龄较大、级别较高,而且大都没有带编,挤占了司法机关的编制,致使一些司法机关既没有编制进法律人才,也没有相应的职务和级别待遇吸引法律人才。第四,统一司法考试与司法官准入缺乏合理联系。司法考试通过率低,中西部司法机关很少有人通过,通过的也很难留住,这些地方的司法官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
(二)影响和制约司法官遴选的原因
影响和制约司法官遴选的因素很多,包括:经济发展不平衡,干部管理体制不适应,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不完善等方面。前三个方面都是老问题了。但统一司法考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深思。司法考试被认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改革方面真的是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改革”(注:贺卫方、魏甫华:《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A],《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C],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2页。)。但是从实践情况看,对统一司法考试的评价不可过高。由于经验不足,方法单一,缺乏政策配套,加上对这一“舶来品”进行本土化改造不够,有些生吞活剥、消化不良,严重制约了司法官的遴选。作为一个成熟的制度设计,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我国司法官遴选而言,应当只是一个司法官候选者是否具备起码的最低资格的问题,而绝非是其真正获得任命的唯一条件。一个人即使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也不一定能获得司法官的实际职位。但是,现阶段,由于统一司法考试过低的通过率和诸多报名资格限制,一方面使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有90%以上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造成了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总需求空前增加,使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司法机关出现了“法官荒”和“检察官荒”,司法官的补充呈现出严重的“断档”状态,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司法官资源分布不均的矛盾。有学者甚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提出的我国所有基层法院法官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能获得任命的要求是欠妥当的”,“绝大多数基层司法部门的司法官遴选不宜立即采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方式来遴选司法官”。(注:姚建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司法官遴选:基本认识与框架设计思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393页。) 为此,需要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