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一)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独特的“象刑”之说,为死刑的起源平添了不少浪漫色彩。“象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的“象以典刑”及《尚书·益稷》的“方施象刑惟明”。因词意简奥,历史上有关象刑的含义,历来是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象为象征说,即象刑是一种象征性刑罚,上古尧舜时代没有肉刑,只通过对犯罪人加以特异的衣冠服饰来象征刑罚[8];象为图象说,即象刑就是画像以示刑,指在器物上把犯罪受各种刑罚的情景刻画成图像公布于众,使民知所惩戒[9];象为法说,“象以典刑”即以法施刑之意[10];象为效法说,即象刑是指效法天道制刑[11]。这四种象刑说中,尤以第一种说法最盛,认为尧舜时期死刑的处罚方法是如《太平御览》记载的“布衣无领以当大辟”,即用穿无领的布衣代替杀头,目的是使人感到羞愧,从而改过自新。这种理解体现了统治者的仁爱、不忍刑杀、注重教化等美德,与儒家“德治”思想相吻合,所以备受推崇。《白虎通》一书号称汉代的国宪大纲,亦载有“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裙而无领缘”,表明这一说法得到了封建正统思想的肯定。因限于史料,目前对象刑之说尚难作出定论。但从后世所讴歌的“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12],可以得出:死刑的功用不只单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在于教化。这一思想在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并且长期居于主导地位。


  

  二 死刑的种类


  

  生命结束就是死,但致人于死的方法实在太多。由于罪犯是在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拥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琢磨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人类自然本性中的野蛮、残忍、冷酷,于种种死刑手段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中国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种,恐怕没人能说清楚。各种古籍所载口径不一,也多有重复,我们只能从史料中窥其大概。古代正式载于律法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枭首、弃市、车裂、磔、戮、焚、凌迟等。就持续时间长、影响大而论,我国古代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可概括为斩、绞、凌迟等三种。


  

  (一)斩


  

  斩刑又有斩首和腰斩的区别。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就常被使用。唐以后的法律中无腰斩处死的刑罚,尽管史书还继续记载腰斩处死的实例,但已属法外酷刑了。从隋代直到明清,都把斩首列为五刑中的死刑之一,直到清亡后才被枪毙所代替。从死者的痛苦程度而言,斩首是最轻的,罪犯一刀立即毙命。但古代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这是因为斩死者身首异处,而绞死者仍留全尸。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13]的传统观念而言,斩的耻辱自然在绞之上。较之斩首来说,腰斩更痛苦一些。因为拦腰斩断并不一定能马上毙命,犯人受刑后往往知觉尚存,必然要经过一番痛苦挣扎后方得以绝命。雍正年间,督学俞鸿图被腰斩时,“既斩为两段,在地乱滚,且以手自染其血,连书七‘惨’字。其宛转未死之状,令人目不忍睹”。雍正皇帝“为之恻然,遂命封刀。从此除腰斩之刑者,盖自俞君止也”[14]。


  

  (二)绞


  

  即以帛、绳等勒死的方法处决犯人。晋律正式将此列为死刑之一,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此后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直至清末。由于绞缢使人保持完整尸体,痛苦也较凌迟等刑为小,因而在中国古代被视为最轻的死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