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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农业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长期以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通常被视为政府的责任,保护工作经费多来源于政府拨款、环保组织扶持和社会捐助。但是,随着工作形势的不断严峻,有限的经费来源难以实现保护工作的预期。另一方面,由于在保护区及其相应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所实行的限制政策和超低价补偿方式,当地居民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不但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甚至可能对频繁出现在他们生活区域并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野生动物,乃至于限制政策本身产生抵触情绪。
  
  在次区域乃至世界范围内,通常为解决人口,尤其是农业人口发展需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各国政府多采用将保护区内居民部分或者全体迁移的政策。然而,简单的人口迁移,限制附近居民在保护区内的活动,罚款或者实行政府补偿制都难以完全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循环,并可能引发深层次的伦理、社会和经济问题。同时,移民所带来的大量补偿和安置费用又将为政府带来新的负担。
  
  生物多样性保护经费的不足和保护工作方式的单调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已经成为了阻碍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两个主要问题。从完善保护工作,扶持保护区及其毗邻区域贫困农业人口,以及农村建设各方共同发展的角度上讲,需要构建一种既有利于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又兼顾相应区域内居民生活和发展权利的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并构建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市场,或许可以成为解决这一系列矛盾的关键。
  
  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市场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机制,通过有限地利用土地,尤其是保护区周边及其毗邻地区土地,一方面力图实现当地土地利用者收入的积极增长,另一方面有效地刺激他们积极参与相关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及其它总体环境保护。通过市场收益来支付重建生态系统服务,例如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服务、大气组成平衡、土壤养分循环、淡水系统调节及控制,以及环境审美等等所需支出的费用。
  
  (二)创建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认证机制
  
  早在2000年,全球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业产品贸易额就已经超过二百一十亿美元,以此为例,在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准的基础之上,创建次区域特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认证机制,分两方面展开: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及其毗邻区域的农业生产而言,由各国政府协同相关投资银行和环境投资公司,组织地区内传统温饱型农业生产户,由国家根据不同地区土地的农业适应性特征,在保护毗邻区划定土地范围,提供环保型种植技术,鼓励农户生产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认证标准的农产品;在经济型农业生产地区和次区域内广大的定点耕种区域则广泛推广并逐步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志农产品认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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