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家森林资源目录也显示,越南的天然林覆盖率在1943年为一千四百三十二万五千公顷,到2000年包括人工种植林在内的林地覆盖率则仅为九百四十四万四千一百九十八公顷。1943年,越南全国没有人工种植林,而在2000年人工种植林面积则达到了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三百九十四公顷。林地覆盖率由1943年的百分之四十三点七下降为2000年的百分之三十三点二。而在历史最底点的1990年,越南全国林地覆盖率则仅为百分之二十八。[15]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成片的天然林被移为稻田、玉米地、甘蔗地、茶园和橡胶园等。作为人口扩张和农业发展的直接后果,森林栖息地面积大幅度下降,树木遭到大面积砍伐,植物物种迅速减少甚至消失,而栖息在森林中的动物则遭到捕杀并用作食物和贸易。
同时,由于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化学肥料和农药在次区域内的使用所带来的污染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化学制剂通过土壤和水的交换进一步对淡水渔业产生消极影响。这一系列反应直接导致粮食作物和渔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反之,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又抑制了天然物种的繁衍和生长。
三、次区域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模式的构建
在以农业国家和农业人口为主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与农业发展,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仿佛天平的两边,既是学术探讨的两个焦点,又是影响区域总体性发展的两个关键,任何一边的轻微消极波动,都将导致整个天平的失衡。
(一)构建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市场
随着保护区及其毗邻区域居民要求发展的愿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关于次区域内野生动物和人类之间的冲突亦随之加剧。根据中国云南西双版纳林业局的统计,2005年,西双版纳地区有五百七十八个村庄,一万二千零三十七个家庭的稻田、甘蔗地、香蕉林和其它经济作物和林木被野生动物采食或者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仟壹佰柒拾肆万余元人民币,另致使二十人受伤,三人死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依照这一条款,云南省政府于1998年出台了《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政府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省财政和地、州、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省对地州市的年度补偿经费一年一定,包干使用。但是,由于各县级政府在提供补偿经费方面存在种种困难,受侵害人实际获得的补偿往往十分有限。以玉米为例,2005年当年的补偿标准每公斤仅为五分至八分人民币,而当年玉米的平均市场收购价则为每公斤壹元贰角至壹元肆角人民币;牲畜方面,损失一头耕牛的补偿价格仅为人民币柒拾元;对于受侵害人的人身损害则基本没有补偿标准。在整个大湄公河次区域范围内,类似事件的政府补偿标准基本与西双版纳的情况相似甚至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