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通过对水费的收取可以成为对国家权力在农村行使相对薄弱的修复途径之一;
第二、水费的收取是现代权力手段借助乡土外衣的实现;
第三、水费的收取与乡土社会纠纷焦点、矛盾重心的转移与稀释;
第四、水费的收取过程中可以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处在两极的国家和农民个人可以通过水费收取中传递的信息作出决策和进行行为预期;
第五、水费收取与国家权力在农村与家族、宗族势力的博弈,通过水费收取,附丽其中的是国家权力的强势作用,可以消减农村家族势力的消极作用。
只有认清这些附着于水费收取中的权力实现的技术安排,才能重视水费收取,并自觉地把收取水费与化解水纠纷的工作有机结合,才能在水费收取制度有效运作的同时,从源头上消弭与稀释、化解水纠纷。
(二)基层民主制度的建构与积极作用的发挥解决水纠纷
地区之间争水纠纷可以通过明确权属、完善管理体制来解决,但是更多存在的纠纷是同一个村庄之间的争水纠纷(包括排水纠纷)。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权利存在着的相互性,争水纠纷频出。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好的制度创新可以用来解决争水纠纷问题。各个村庄的用水纠纷在“非均衡中国”存在极强的地方性色彩,需要“地方性知识”来予以解决,同时在这种纠纷中利益权衡博弈的双方都属于一个特定地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有一个统一的有效的控制与管理途径与模式,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各个相对狭小的社区范围内“各个突破”、寄希望于每个小范围为单位进行解决,而基层民主制度被认为承担着相类似的公共功能。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政治实践中,我国普遍认为村民自治是推进基层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而有效的制度设计。这为我们分析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时代新形式的村民自治在解决农村水纠纷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从现实存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农业分散的灌溉形式使得用水灌溉成为了难以有效约束的农户个人的行为,而且现实中也的确是这样定位的。但是当我们经过上述的分析得出争水纠纷与水费收取的有机联系以及蕴涵于水费收取中的社会功能后就应该改变观念,争水纠纷的减少与平息有利于有序用水秩序的形成进而有利于水费的交纳,而每家每户的水费交纳就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到水管部门服务作用的有效发挥以及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良性循环,争水纠纷频繁发生就使得灌溉用水容易出现非常态的一次性短期行为,进而导致的恶果是不按时足量交纳水费,成为了影响整个社会农业生产运作的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应该成为治理的对象。因此某种意义上争水纠纷的治理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农村公共事务(而且关系重大)的一种。那么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治理?由于我国村级治理模式正处于转换之中,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一样,实施治理的方式本身也处于探索之中,各有不同,就可能存在的方式来看,可能有动员教育、奖励惩罚和暴力强制等几种。村民自治作为“平静的民主化‘革命’”被认为在农村是一个由形式的权利到实质内容的民主化进程,由此形式可以训练民众,是培养民主习惯到民众运用形式民主争取权利的转化过程。也就是说在村民自治论者的语境中,村民经由村民自治的路径从被治理者真正转换成权利主体,达到理想的充分自治,广大村民能高效地参与社区事务管理,村干部、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三个层面有机协调和合作,具有良性的权力运作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整个村治过程体现着良好的民主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争水纠纷的解决可以纳入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范畴,对这个基于个人正当利益诉求行为的处理,不能采用暴力强制,也没有任何惩罚措施,但是可以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广大村民以主人翁的身份从事民主和公共事务管理。对争水纠纷这一涉及多方利益的行为,当有某些人不按照乡土规则、长期沿袭下来的分水模式取水而是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取水时,由于“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这样就成为了村庄中的公共问题,同时由于排放污水的行为却是极具负外部性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所处同一范围内的他人的灌溉用水的保障与生产的安全进行和身体健康,因此广大村民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小组会议等顺畅地表述自己的民意诉求,以期能够对争水者有效调解。村民自治也是对村庄干部合法性权威的重新确认,有利于他们在争水纠纷中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对灌溉用水的分配使用定立规约,村民成为建章立制的主体,规章制度体现着良好的互约性,则村民能够都成对灌溉用水有序使用行为主体和监督主体。乡村民主化还有利于形成社区公共权威,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降低国家与分散农户的谈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