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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水纠纷与制度诉求

  
  4、新变量的引入影响了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解决的难度
  
  以前的水纠纷仅仅是争水纠纷,随着社会进步和环保意识的宣传普及以及污染危害的日趋严重和环保思想的引入,水纠纷中新出现的一种形式是排(污)水中的纠纷,由于农业生产中比如存在着引水与排水之间的互动,在引水中存在着纠纷,则人们之间的交互性日趋加强的当下社会,对污水的排除也必然日渐成为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水纠纷解决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途径
  
  鉴于水纠纷的普遍存在及解决中的诸多困境,必须积极寻求制度措施与途径,重新设计或者是借鉴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制度可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被定义为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违反者通常会受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非正式的惩罚,但也有各种执行的正式惩罚程序的规则。外在制度被定义为由一批通过政治过程获得权威的代理人设计和确立的、被自上而下地强加执行的配有以各种正式方式强加于社会并可以靠法定暴力的运用强制实施的惩罚措施的社会规则。因此寻求解决水纠纷的制度资源必须视野开阔,不能仅仅着眼于正式的制度设计,还要更多利用非正式的制度资源。具备了这些功效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都必须予以借鉴使用:第一、在人类交往过程中,信任的确立和可固定预期得以形成;第二、对人类交往过程中交易成本的降低;第三、对现实世界冲突的有效协调,防止和化解冲突。同时在对水纠纷解决的制度选取中还必须考虑到这也是在社会流动性加剧、价值取向多元的时候的村庄内聚力减弱的一种必然后果,这一问题的出现有着历史和社会多方面的因素,其根本解决就必须放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之下。同样重要的也是,从历史的维度去考察是历史决定的困境,只能在现有的条件约束之下去寻求应对之策而不能否认历史、无视现有的制度大背景,只能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国家管理体制制约之下和可能提供的空间内进行一些有效的制度设计。正是在此背景下,解决措施是多方面的,必须利用一切可资借鉴的资源,但同时也必然是受到一些限制的。
  
  (一)水费收取制度对矛盾焦点的转移与稀释来化解水纠纷
  
  怎样解决农村争水问题?或许可以提出许多现代法制意义上的举措,但是这些因为是不在农村的场域在所难免有隔靴挠痒之嫌,我们的眼光应该不能囿于农村以内,而是应该积极寻找矛盾的释放机制和转引矛盾的焦点。如果在农忙季节争水是始终存在的问题,由此必然进一步引发由个别逐渐升级到大规模范围内的矛盾甚至是宗族参与的聚众性械斗,也即矛盾始终酝酿在农村内部,那么是否可以考虑一种向外引发的消解手段?其实,我们可以发现水费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因为水利设施的建设、收费和管理,具有鲜明的公共产品的色彩。因此,以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或行政收费就显示出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当然,吴思先生这里说的是水利设施的建设上的措施,而且他过分强调外力的介入似乎有待商榷之处,但是反而推之,在利用已有的水利设施情况下,把农民相互之间的争水转化成都缴纳水费,这样既是一个经济手段、可以体现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又能一定程度上起到化解农民相互矛盾的作用。
  
  具体而言,水费收取为什么能够起到这种作用?导致不同范围的区域之间到一个小的微型社区内部的争水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农业灌溉用水的认识存在的普遍的“知识不及”的偏差。如上述所言,公众都认为农业用水是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可以自由使用,无需支付对价。这一根本的意识和观念使得很多已经被明确了权属的农业用水成为争夺的对象。针对由此产生的纠纷必须“源头控制”,明确灌溉用水的权属,其中水费收取可以起到这种宣示作用——交纳水费后才有权利使用灌溉用水,这时的水已经不是无主物而是经支付了对价的有主物。
  
  这样,通过水费收取,即可以实现附丽其中的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同时也可以明确用水权属,“定分止争”,还可以转引与消释矛盾。
  
  因此我们认清水费收取与化解水纠纷的有机联系。再进一步而言,现实中有很多基层干部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甚至是采取愚民政策,对争水纠纷的处理与调解和对水费收取认为只要到时去调解矛盾、收取费用就行了,根本不陈述其中的种种原因(或许不是不为而是不能)。要发挥基层干部在水费收取与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的策略就是对农业灌溉用水性质的明晰,通过农业水费的收取这一行为来予以明晰灌溉用水权属和转引争水矛盾焦点,使其明了水费收取不仅仅是存在经济上的重要意义,还附带着很多政治的诉求与社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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