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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基因生物法律问题浅析

  
  二、转基因生物法律规制的法理分析
  
  转基因生物自身存在的缺陷,并不能使得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获得应然的合理性。应当对有必要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可否进行法律规制,法律规制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考量,明确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从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内容和特征而言,唯有法律规范能够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有效的规制。道德规范仅是利用人们自身的利他心(道德心)所指示的对外在行为的共同性评价,道德规范能否得以实行,依赖于个人自己的决定。将转基因生物技术的适当、合理使用完全建立在对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研究主体的道德约束上,无疑是极度危险的。况且现实中已经出现不顾人类社会伦理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的实例;宗教规范中虽然有“上帝造人”等抵制克隆人类的观念,但这仅是某一宗教的信条,不具有普适性,对于无神论者更无任何约束力,而且仅是对克隆人类方面发挥某种程度上的限制;法律规范则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可以在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强有力的控制,使得整个转基因市场明确有序。同法律规范相比,道德规范与宗教规范的不足更为明显:第一,缺乏强制力,难以对恶意操控转基因生物技术的主体进行制裁,无法形成威慑力。相比转基因生物关乎人类健康和生存的严峻性,其力度、广度显然难以与之相适应。第二,没有成为体系的规范形式,仅是对转基因生物的部分问题、部分群体有效力,在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上有缺陷。
  
  其次,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法律规制,符合法律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尽管,学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尚未形成定论,但多数学者都承认安全价值是法律价值中重要的价值目标,因为“安全是主体对现有利益所有的能够持久、稳定、完整存在的心理企盼。法律具有满足个人、社会或国家的这种心理企盼的需要”,“法律力图保护人的生命与肢体,预防家庭关系遭到来自外部的摧毁性破坏,并对侵犯财产权规定了补偿。法律在创立预防国内混乱的措施和预防外国的入侵的措施方面起着作用。”法律保护的安全有自然人个体安全和群体安全,即社会、国家、组织、集体等群众性主体安全。转基因生物的蔓延、基因食品的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问题在危及自然人个体安全的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群体性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讲,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法律规制符合法律安全价值。
  
  再次,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法律规制是保障人权的要求。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一种,是从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权利。环境权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转基因生物具有对生态环境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即有可能损害人类良好的环境权。此外,环境权的派生权利中包括了环境知情权和选择权,而现在我国规制转基因生物的法律恰恰忽视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亟需对转基因生物进行规制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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