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循环经济法制定过程中应给农村固体废物污染以相当程度的关注,在该法的配套实施性立法方面,农村固体废物专门立法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目前,我国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循环经济法》,立法过程中特别关注了循环农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能、节种、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在缺水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禽畜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林业剩余物等进行综合利用,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秆气化、液化等技术。”首次将循环经济的理念明确贯彻在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实施中,但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该法作为一个基本促进法,必定是宣示性、鼓励性的规范占据主要位置,而且客观上循环经济本身的系统性与复杂性也决定了它的建立绝不是一部《循环经济法》就能完成的。笔者认为: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之后,应及时在已经有成熟的科技与实践支撑的领域制定农村固体废物专门立法,作为农村实施循环经济的特别法,以加强循环经济法体系整体的可操作性。如可以比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管理条例》等来制定有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的法规或者条例。
(三)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扩大生产者责任
发达国家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虽然对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回收义务均有所规定,但往往对生产者规定更重的责任。这是因为只有生产者才最为了解自己的产品,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担负起回收或处理废弃物的任务。同时,在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进一步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者在回收与处理废弃物方面的责任,应该也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农民的环保意识不高、环保知识缺乏,导致了其在选择农用产品、化肥等生产必须用品的时候与生产者和销售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因而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告知义务以及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物质的强制回收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此外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提出节约和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农村固体废物同样要实行分类处理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土壤污染和水污染。总体上看,农村固体废物比城市固体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在无害化和资源化方面更适宜实施循环经济,中国农业有长期和成功的循环经济传统,需要我们保持和发扬,要加强政策和法律的鼓励和扶持,通过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