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循环经济在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中的实施

  
  (二)体制上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农村生产经营所采用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体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集体经济形式,但由于采用包产到户的形式,因而经营的短期行为性十分明显。大多数农户都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在有限的承包期内尽可能的减少生产成本,从而增大自己的收益。这种短期性行为,导致了那些成本比较高,而可以循环利用的技术和肥料在农村不能很好的推广,如农民大都愿意采用传统的农药化肥(成本相对较低)而不采用有机肥,这样不但使产出的农作物化学物质含量超标,还造成了土地的污染。再如“白色污染”仍旧在农村大行其道,可降解农用塑料膜在农村的推广比较缓慢。
  
  另外,相关管理部门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漠不关心也是造成目前窘状的一个因素。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第10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全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实践中这些主管部门的工作重心大都放在城市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上,而很少关心农村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因此,有必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总体来看,循环经济在农村的实施,尤其是固体废物处理利用方面,应当由经济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科技主管部门提供服务,环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政府在政策上也应该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和技术服务。
  
  (三)经济上存在制约
  
  虽然实施循环经济在理论上是会带来长远的和宏观上的经济效益增长,但在近期上必然要求环境保护方面投入的增大,以垃圾处理为例,非循环的填埋处理成本肯定大大低于分类处理和购入焚烧设备进行处理的成本。这种成本的增大,对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是可以承受的,但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实施循环经济,加大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投入,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可能是一种新的难以承受的负担。在这种格局下,原版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实施很可能会局限于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其功能会大大降低。因为在事实上我国最需要实施循环经济的地区,恰恰是那些经济欠发达、环保成本高、环保水平很低的地区。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中推行循环经济的边际成本是远远低于城市和工业领域的,因而以较小的经济投入就可以见到很明显的成效。所以,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注意在财政支持上的适度倾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